自行车竟“从天而降”,高空抛物如何破?
高空抛物不仅影响小区环境,还给居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可以说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抛物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扔出的可能是鸡蛋壳、易拉罐、苹果核等不起眼的物品,也有可能是冰箱、自行车等大件物品,可一旦落地,便成为夺人性命的“凶器”。
近日,海南海口、文昌、三亚等地办理多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头顶上的安全”的关注和热议。大家一致认为,杜绝高空抛物,要从自身做起,要有法律惩治,也要通过多种手段加强预防,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构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
酒后从6楼抛下6把椅子
2023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喝酒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为了发泄情绪,他摇摇晃晃地来到了其居住6楼的走廊处,目光落在了几把木制椅子上。
这些椅子,每把长度约60厘米,宽度约70厘米,实木的材质显得格外沉重。刘某某双手抓起一把椅子,使出浑身力气将它朝着楼下抛去,重重砸在负一楼的公共场所区域。紧接着,他又抓起一把,再一把……就这样,他先后连续抛下了6把椅子。
据了解,这个区域是开放性的公共区域,平时常有住户在此经过或停留。彼时,椅子落下的地方一片狼藉,幸运的是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
物业人员在发现刘某某高空抛椅这一行为后,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很快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住。面对询问,刘某某满脸懊悔,对自己抛下6把木质椅子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文昌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文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高空抛物罪。
在量刑阶段,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这种态度,足以体现出刘某某对自己行为的正确认知和悔悟。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诚恳、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后,近日,文昌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同时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多次高空抛物砸向幼儿园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赵某因多次从居住的房屋阳台窗户向楼下的幼儿园抛掷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币1000元。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多次向楼下的幼儿园扔砖头、水泥块、酒瓶、等物品,导致该幼儿园的窗户、楼顶玻璃、水管、屋顶等多处受损。
张某作为幼儿园的负责人,表示赵某的行为已经持续很长时间,其白天会往下丢,晚上趁没人的时候就丢石头、玻璃等危险品,往下丢的东西有、石头、木制家具、酒瓶酒杯等,在幼儿园营业的时候也往下面丢东西,还把幼儿园操场的玻璃顶给砸坏了,修复大约需要3万至5万元。因赵某经常抛物,幼儿园安装了监控,已将赵某抛物的监控视频提供给。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秦某也证实,他多次听到有人反映赵某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并目睹了赵某从窗户往外扔东西的场景。
然而,被告人赵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存在高空抛物行为,但辩解称其仅抛掷了纸屑、塑料袋等轻型物品,并未抛掷砖头、水泥块、酒瓶等重物。他对指控其构成高空抛物罪表示异议,并认为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和证人秦某的证言不可采信。
海口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害人张某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赵某多次向楼下抛掷物品,且通过视频监控画面中物品下降速度判断,抛掷的物品并非纸屑、塑料袋之类的轻型物品。结合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抛掷的物品中含有砖头、水泥块等重物。与被告人所居住小区楼栋相邻的楼下系幼儿园,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幼儿园财产损失,属情节严重,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刑法》相关规定,海口龙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了新证据。小区保安黄某证实,2023年6月7日凌晨,有业主投诉说有人往下面丢东西,他就过去查看,看到赵某在往外丢木板、酒瓶等东西,他就大声往上面喊“不要往下面丢东西”,但赵某没有回应。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依法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为泄愤从25楼扔下自行车
近日,三亚市崖州区一男子酒后泄愤,将停放在楼道中的自行车从25楼楼道阳台扔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悉,8月14日22时许,三亚市局崖州分局崖州湾科技城派出所接到某小区群众报警,称小区内有人往楼下扔自行车,发出巨响。
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严重扭曲损坏的自行车倒在该小区某栋一楼人行过道旁的草坪上,未发现有人员受伤。
当即对涉事楼栋逐层展开排查,很快锁定了涉嫌高空抛物的为该小区住户翟某山,此时的翟某山正处于醉酒状态,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经查,当晚,翟某山因心情烦闷,酒后回到家中,看见楼道中停放的自行车,便借着酒劲对自行车进行打砸,并将自行车从25楼楼道阳台扔下。
经讯问,翟某山(男,33岁),对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翟某山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颁布的《中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个罪名,即高空抛物罪。该条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要认为高空抛物就算构成犯罪,处罚也不重。在特定情况下,高空抛物的行为最严重可被判处死刑。具体而言,高空抛物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今年4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即有此类案例,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本罪的认定标准。
《中华民法典》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抛下的虽是平常物品,但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就变成了威胁着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恶魔。它砸中的不仅是某个个体,更是整个社会的良知底线。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养成文明习惯,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同时优化社区管理,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守护好市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
惊险!海口一小区电视机从天而降,行人险被砸中
来源:直播海南
近段时间,我们节目多次关注头顶高空安全。可就在11月28日下午,在海口海德丽景2号楼的业主就经历了惊险一幕,一台液晶电视机从天而降,险些砸到路过的行人。
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台液晶电视机从高空掉落后,砸在了两辆电动自行车之间,电视机已完全损坏。
当晚6点,记者赶到了该小区,此时掉落的电视机仍在现场,被砸到的电动自行车从外观上看无大碍。电视机掉落的地点正对着小区2号楼的一处侧门,与门的直线距离约为10米。
电视机从天而降,在小区业主之间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聚集在现场议论此事。“在我们业主群里面有一个目击者说是4点多的时候,如果电梯下来快一点的话,就把她砸死了。”
随后,记者也与大家口中的这位目击者取得了电话联系,对方介绍,事发时间大约在下午4点20分左右。当时她正要从2号楼侧门外出,刚到侧门时,就见到电视机的掉落。“(等)电梯可能慢一点,如果快一点,从那小门过,我就被砸到了;我刚到小门那边,刚好走上楼梯,就看见那个‘嘣’一下子坠落下来,很重、很响的,不敢从小门过了嘛,我就绕道从大门去。”
现场,业主们表示因为各楼层阳台安装有防盗格网,有着格网的阻挡,大家判断这台电视机并不是直接从业主家中阳台掉落。而电视机正对着的2号楼侧门上方是各楼层的楼梯间,楼梯间的窗户没有防盗网。
大家怀疑该电视机是有人从高空抛下,随后拨打110报警反映情况,辖区滨海派出所到达现场后,首先规劝在场业主远离事发地点,避免物品二次掉落伤人。由于该小区缺少高空公共摄像头,现场进行入户摸排。
目前,仍在进一步中。
而采访中,有人员表示,该小区过去曾多次发生过高空抛物。“经常丢那个酒瓶什么东西的。”
物业称“ (之前)经常是丢的生活,塑料袋装的,他吃饭以后那些都往下扔;以前我们找过他。”
物业表示,他们也将此前该楼栋多次发生高空抛物的情况反映给。此外,电视机从天而降的发生后,物业也计划对该小区加装高空公共摄像头。
高空抛物频发背后
如何守护“头顶安全”?
虽然这起到底是“高空坠物”还是“高空抛物”,还有待进一步认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坠物或是抛物,都会给居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拿高空抛物来说,抛物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扔出的可能是鸡蛋壳、易拉罐、苹果核等不起眼的物品,也有可能是电视机、自行车等大件物品,可一旦落地,便成为夺人性命的“凶器”。近日,海口、文昌、三亚等地办理多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头顶上的安全”的关注和热议。大家一致认为,杜绝高空抛物,要从自身做起,要有法律惩治,也要通过多种手段加强预防,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构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
01
海南办理多起涉高空抛物罪案件
近日,海口、文昌、三亚等地办理多起涉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3年10月15日21时许,刘某某喝酒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为了发泄情绪,他从6楼抛下6把椅子,幸运的是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事后,文昌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文昌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同时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赵某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2日,多次从居住的房屋阳台窗户向楼下的幼儿园抛掷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币1000元。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三亚市崖州区一男子酒后泄愤,将停放在楼道中的自行车从25楼楼道阳台扔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对涉事楼栋逐层展开排查,很快锁定了涉嫌高空抛物的为该小区住户翟某山。经讯问,翟某山(男,33岁),对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翟某山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02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颁布的《中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项罪名,即高空抛物罪。该条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要认为高空抛物就算构成犯罪,处罚也不重。在特定情况下,高空抛物的行为最严重可被判处死刑。具体而言,高空抛物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今年4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即有此类案例,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本罪的认定标准。
《中华民法典》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03
防范和治理高空抛物需多方协同筑“安全墙”
防范和治理高空抛物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努力。首先,居民作为居住单元的核心主体,强化自身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是防范高空抛物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家庭内部教育、社区宣传熏陶,向家庭成员尤其是老人、孩童反复灌输高空抛物的危害,让“不高空抛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家庭乃至社区的行为准则,从源头掐灭高空抛物隐患“火苗”。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防范工作中扮演关键“枢纽”角色。一方面,加密巡逻频次,重点排查楼栋外立面、公共区域上方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迅速通知业主整改并跟踪落实。另一方面,升级监控设施,实现高清、无死角覆盖高空区域,延长存储时长,为追溯高空抛物源头备好“技术利器”。
第三,社区可联合等职能部门“齐发力”,普及高空抛物危害与防范知识;职能部门强化执法监督,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严肃惩处,对物业履职不力督促整改、强化问责;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考量增设防护网、缓冲装置等防坠设施,软硬件同步升级,全方位守护居民“头顶安全”。
高空抛物,抛下的虽是平常物品,但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就变成了威胁着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恶魔。它砸中的不仅是某个个体,更是整个社会的良知底线。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养成文明习惯,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同时优化社区管理,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守护好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记者:徐乾、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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