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全省都在签 这张军令状分量有多重?
台州各县(市、区)向台州递交剿灭劣V类水目标责任书。徐非 摄
立下军令状,剿灭劣V类!3月22日,在全省剿劣誓师大会上,我省各设区市与所辖县(市、区);县(市、区)与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与村(社区)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这场全面剿灭劣V类水体的战役中,目标责任书就是军令状。
军令状由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落实三大部分组成,看上去薄薄两页纸,分量可不轻。
我们选取了三张具有代表性的军令状,这背后是三场不一样的剿劣战斗,重如山的剿劣责任。
台州椒江区背水一战
椒江区是全省剿劣任务最重的区县之一,全省仅剩的6个省控劣V类断面中,椒江占了2个。军令状定下目标:椒江区今年不仅要保证断面剿劣不反弹,还要完成区域内的小微水体剿劣任务。
安排了七大任务:截污纳管36公里、河道清淤70万立方米、工业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排放口整治、生态配水。
目标完不成,任务落实不给力,怎么办?
军令状上明确了督查问责机制。台州、市将对进度慢、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直至问责。
椒江目标责任书。
淳安千岛湖镇提升之战
目前,淳安县全域河流水质已达II类以上。远近闻名的千岛湖镇,河流湖库水质更是以I类为主,水质这么好,剿劣战还要打,军令状也要签,目的就是为了让千岛湖水资源指标达到全国优秀水平,让老百姓的获得感更高。
今年千岛湖镇定下目标:实现全域III类以上水质,包括库湾、小溪、小渠等小微水体水质全部要达到III类以上。
这场水质提升之战,实现难度也不小。
千岛湖镇计划:深化河长制,巩固流域水质,确保不新增III类以下水体;重点整治4个池塘小微水体,另有7个通过美化提升;做好背街小巷改造,阳台雨污分流等工程。
千岛湖风光。
杭州长树社区治水巷战
全面剿劣不止江河湖库,还有小微水体。全省各地有水质提升任务的村(社区)都要和所在的乡镇(街道)签订“军令状”,打好治水的巷战。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长树社区和南苑街道定了军令状,今年他们的目标是要消灭社区里的16个劣V类小微水体。
余杭区南苑街道各村(社区)在街道签下军令状。张萍 摄
相比断面、流域消劣,小微水体治理难度相对较小,但社区里层层分解的任务可一点不含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管理与社区日常管理相结合;剿劣小微水体社区落实专人巡逻,定期开展保洁、检查等。
不成功,请离职!这样的职场“军令状”有效吗?
不成功,请离职!这样的职场“军令状”有效吗?
广州一职工因此被离职,经过一裁两审追回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在职场上,部分用人单位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来实现约束激励员工的目的,比如让员工签署“不成功便离职”的“军令状”,即完成不了业绩便主动辞职。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并不少见,如果真按如此“军法”辞退劳动者,可能涉嫌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他提醒,靠立“军令状”约束劳动者不可取,劳动者也不应轻易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潜在风险。
“不成功,请离职”, 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9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裁判结果,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职场“军令状”并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员工主动离职!
员工被迫签下“军令状”
2004年,刘某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某电器公司。2020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 刘某离职前担任广州市黄埔分店店长一职。
在接到公司催办离职的通知后,刘某继续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权被公司取消。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补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器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15.5个月工资的两倍)。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此离职有违常理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辞职申请书》是否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某电器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
首先,刘某作为工作近16年的老员工,时年已接近50岁,在新冠肺炎较为严峻时期提出辞职有违常理;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关通知后,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继续打卡上班的行为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再次,刘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公司曾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其辞职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最后,电器公司另一分店店长黄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为了提升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必须签署《辞职申请书》。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法院同时认为,该份《辞职申请书》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因此,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电器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按“军法”辞退劳动者涉嫌违法
经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业绩让劳动者签下“军令状”的做法并不少见。对于这类“军令状”,如果用人单位后续果真按“军法”处理辞退劳动者,则可能涉及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来实现约束激励劳动者的目的。本案中,刘某签下的《辞职申请书》从表面来看稀松平常,只有综合全案证据才会发现该《辞职申请书》有很大可能就是电器公司让其签下的变相“军令状”。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也很难对这类“军令状”说不。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靠立“军令状”不可取。劳动者不应轻易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潜在风险。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记者 叶小钟)
来源: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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