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若鸿沟、判若鸿沟的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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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为什么必须重视沟通

世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影响日益广泛。2018年,在全球190个经济体的排名中,我国排在第78位。

世行对中国的排名由北京、上海两个城市的数据组成,上海的权重为55%,北京为45%。因而,提升上海的营商环境水平,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而其中,与市场的沟通非常重要。

2018年3月27日,财政部与世界集团主办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世行首席执行官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Kristalina Georgieva)在致辞中称,采取的改善营商环境措施,如果没有营商人士感知到,在营商环境排名中仍然无法得分。3月28日,笔者与负责中国营商环境评估的世行高级经济学家、马钦博士(Marcin Priatkowski)沟通时,马钦博士再次强调,鼓励以各种形式与营商人士沟通,宣讲相关法律、政策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帮助被访谈人正确作答,从而保证世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

春江水暖鸭先知。营商环境是好是坏,最直接的感知者,当属市场人士,它们是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他们也正是世行问卷发放的对象。必须习惯于从他们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营商环境的改善,不可能是自导自演的独角戏。

因而,对于每个经济体而言,改善营商环境的种种举措,必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营商人士所知。企业和营商人士的感受度,直接决定了营商环境的排名。

媒体对世行营商环境的相关报道,已呈铺天盖地之势。据世行提供的信息,世行报告披露后,短短一周之内就获得了7000多家媒体的引用,以及同期将近40,000次的下载……

然而,媒体关注的焦点在于各经济体的排名位序,对于世行指标、特别是作为支撑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道并不多,营商人士从中获知的有效信息相对有限。

世行评估横跨企业全生命周期,评估体系极其庞杂而精细,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10个领域的数百个指标,英文问卷厚达数百页。难度尤大者,以涉法指标为甚。它们往往以复杂案例设问的方式来进行。受访者囿于时间与精力,往往无法逐一细致研判。

因而,为提升营商环境的感知度,维护这项公共产品的应有品质,相关技术辅导必不可少。让更多的规则为营商人士了解和使用,这也是世行评估所要达致的效果。

世行评估中的涉法问题,完全采取客观评价法,提问方式为“法律有没有规定”、“能不能起诉”等,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法律的正确解读只有一种,无法、也不应当劝导市场做出违背法律的应答。

笔者细致研读了世行评估中的涉法问题,全面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下研究报告,供营商人士参考。

为什么必须重视法律

2012年,俄罗斯世行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为第124位。当年5月,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于签署法令,特别规定,到2018年,俄罗斯的世行排名要上升至全球第20位。在五、六年之间,俄罗斯颁布和修订了大量法律,迅速跃升至第35名。印度莫迪同样雄心勃勃,通过建章立制,印度从2015年第142位,跃升至2018年100名,目前仍处全面赶超的过程中……

各国如此重视世行排名,其道理不言自明。世界从2003年开始,对全球一百多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序,对各国吸引投资、乃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以2018年的报告为例,世行对从阿富汗到津巴布韦的190个经济体,进行全面评估,并逐一排名,在没有其他机构做出更全面、更权威的评估报告之前,世行的排名无疑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在改善营商环境时,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法律与政策的作用?其原因在于,世行专家对十个领域的打分,均采取“问”与“查”的方式来进行。“问”是指向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营商人士发放问卷,“查”是指查阅每一个问题相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被测评经济体的相关举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如果我们只是向世行介绍改革进程中的具体做法,而没有辅之以制度的保障与支撑,则无法得分。世行评估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更替频繁,做法也会因人而变,只有规则才是相对稳定的,因而才是可靠的。故而,世行专家建议我国,向世行提供一份MEMO,按照“测评问题、中国答案、作为支撑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文、实践做法与典型案例”等五个要素,逐一列明,以使世行专家在核验答案时一目了然。

“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正确理解

作为世行评估的十大领域之一,“保护中小投资者”主要通过评价信息披露透程度、公司透明度指数、董事责任程度、股东权利指数、诉讼便利度、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等6个子指标,衡量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障程度。

世行问卷将公司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在某些场景中,问卷假设 “买方”是一家形式为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实体,该公司的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二,在某些场景中,问卷假设“买方”是一家publicly traded listed corporation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实体,发行的股票能够公开交易,上市地点是受访者所在国家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对于这一问题,许多受访者直接将“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理解为“私人有限公司”,未免望文生义,无论是“私人”还是“有限”都不准确。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应作以下两层理解:其一,“private”是相对于“public”而言的,后者是指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如上海的申通公司,承担的是公共运输和管理职能,故而“private”宜理解为“非公共的,或者非国有的”。其二,“limited companies”,在中国语境下,宜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而,全面的理解应当为“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国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就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划分相一致,受访者答题时,就不会遗漏我国公司法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诸多规定。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规则,有些受访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制定的法律。事实上,我们拥有一套多层级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四个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特别是证监会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各层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虽冠以“指引”“意见”之名,但对所有上市公司具有约束力,监管部门可据此实施监管。

在针对上市公司的部分,世行问卷假设的问题如下:

詹姆斯先生持有买方60%的股份,该公司的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除了詹姆斯本身为董事会成员之外,另有两名成员由其任命。詹姆斯既不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也不是董事长。詹姆斯先生持有卖方90%的股权。卖方经营连锁零售店。由于财务压力,卖方关闭了大量门店,并闲置了许多卡车。詹姆斯先生提议,由买方购买卖方未使用过的卡车。买方同意并达成交易。该交易得到了各方的批准,且所有强制披露的信息均得到公开。买方向卖方支付现金以获得卡车,金额为买方资产的10%。该交易是买方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一部分,并未超越权限。(也就是说,并未在买方的权力或授权范围之外)。之后,发现卡车的交易价格超过了市场价格。因此,该交易对买方造成了损害。买方股东想要针对詹姆斯先生和所有投票支持交易的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这是个典型的关联交易案件,以下所有问题,均以上述案例为基础。

二级指标“董事责任程度指数”考察的是经济体中董事责任的大小,以及对董事问责的便利程度。获肯定回答者,方能得分。

【世行问题之一】股东原告是否能够因此项交易给公司带来的损害,追究詹姆士责任?

【世行问题之二】股东原告是否能够因此项交易给公司带来的损害,追究批准主体(首席执行官、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责任?

【世行问题之三】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要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世行问题之四】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要退还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

针对问题一,有专家认为,《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而,即使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只要董事个人表明了异议并且被记录在案,就可以免责。

事实上,这位专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未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体系性理解,从而导致误判。在这笔交易中,詹姆士在买方和卖方中均属于控股股东,属于典型的关联人。而我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人规定了加重责任。该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詹姆士在买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上表示异议,但其本人属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人(持有买方60%的股份,占有董事会5个席位中的3席),而且因为持有卖方90%的股份,而使其在这笔交易中获得了净收益,具体算法是:假定这笔交易使买方亏损10万元,则詹姆士在买方中受损6万(其持股60%),但在卖方中受益9万(其持股90%),这样,詹姆士的净收益为3万元。则根据《公司法》第21条,原告股东可以追究詹姆士的法律责任。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问题二是前一问题的延续,我国也应得分。因为《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则赋予股东直接诉权,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151条还规定了股东派生诉权,无论是哪种情况,批准的主体均要承担责任。

问题三及问题四的答案不言自明,既然詹姆士败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这也是其违背忠实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

【世行问题之五】如果股东索赔成功,詹姆士是否会被取消资格或罚金并判刑入狱?

获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另外,我国《刑法》第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如果詹姆斯违法犯罪的事实成立,则将面临取消董事资格、罚款或者监禁的法律后果。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六】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够宣布交易无效?获肯定回答者,可以得分。

此题的题设是,关联交易已经被认定违法,故做出该交易决定的买方决议当属违法决议。因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退一步而言,即便该决议并不违法,只是违背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也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二级指标“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衡量的是股东实现其权利救济的便利程度,既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内容。

【世行问题之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能否从被告和证人处获得任何文件?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也就是说,股东原告可以经申请,从被告和证人处获得对方控制下的文件。此题应当获得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八】原告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其法律费用?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26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九】出售买方51%及以上的资产,是否需要股东同意?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有专家认为,中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因此,重大资产的转让是否须经股东会决议,取决于章程的自主选择。

事实上,这位专家误解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则。我国《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从法条适用角度分析,第104条为一般法则,而第121条则为特殊法则,特别法则优先于普通法则,世行假设中的买方公司是上市公司,必须强制适用公司法第121条。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而,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看,都应做出肯定的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每次买方在发行新股时,是否均须征得股东的同意?

此题考察的是公司增发新的程序,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自然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另外,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而,法律和证监会规章对此一问题的规定相当明确,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一】股权内容的变更,是否只有在征得该类股东的同意后才能生效?(英文原文为Are changes to the rights of a class of shares only possible if the holders of the affected shares approve?)遗憾的是,国内流行的译本却是,“更改股票所附股权时,是否只需要征得该种股票持有人的同意”?寥寥数字之差,已从必要条件被误译为充分条件,语义判若鸿沟。

此题是关于类别股权保护的问题,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我国股份仅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两种类型。对于优先股,《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而,我国的相关规定已经充分关注了类别股股东的权利,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二】股东是否能够在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前无理由撤销其成员资格?如果回答“能够无理由撤销”,则得分。

事实上,无论是我国《公司法》还是证监会的规章、交易所上市规则,抑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从不禁止股东无理由撤销董事会的成员资格。其法理基础在于,关于董事是否适格,股东自然有最好的判断,法律没有必要、也不适合做强制性安排,这属于典型的公司自治范畴,需不需要“理由”,股东自有打算。因而,我国《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均规定,“股东会有权和更换董事……”但并没有对更换董事的事由与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法院的裁判立场也提供了支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决的“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法院2016年指导性案例10号),即肯认了股东的此项权利。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三】买方是否必须在股息宣布日后的法定最长期限内向股东分红?请注意,世行问题的原文是“Must Buyer pay declared dividends within a maximum period set by law?”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受访者或许容易忽略两点:其一,题设是,股东大会已经做出了分红的决议(declared dividends);其二,这里所称的“law”,如前所述,应当理解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反复适用性的一切规则,而不仅限于全国制定的法律。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154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4.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相应地,《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26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故而,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四】董事会是否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成员不能成为该委员会成员?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专门委员会,但实际操作中,目前所有上市公司均设立了以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故而,此问题可以获得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五】假设买方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解决股东之间异议的机制?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了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过多数决来解决股东意见的分歧;第74条规定了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即在股东会上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182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些,均为股东之间异议的解决方式。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六】法律是否禁止同一个人既担任首席执行官(CEO)(即我国所称的总经理),又担任董事长?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题的法理基础在于,董事会负有监督经理层职责,如果一身二任,的确会弱化监督功能,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法律的确未强制要求董事长与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故此题我国无法得分。可以考虑在后期修法时完善。

“获得信贷”指标的正确理解

世界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获得信贷”指标的排名是第 68 位。该项指标由四个二级指标构成,包括“合法权利指数(Strength of legal rights index)、信贷信息深度指数(Depth of credit information index)、信贷登记机构覆盖率(Credit registry coverage)以及信贷信息查询处覆盖率(Credit bureau coverage)”。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上海有责任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级,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而“获得信贷”指标的改善,已然成为其中的重要标尺。

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获得信贷的便利度,其重要程度堪比人体获得输血的便利程度。危难之际,企业获得关键贷款,有如天降甘霖,或可枯木逢春,蒸蒸日上。当然,信贷的供给,本质上属于商业判断,是基于风险评估的市场行为。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市场,而要着力提供完备的制度体系,衡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权人各方利益,同时打造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贷担保权益统一登记及信息发布,以使市场主体得以便捷地获知相关信息。

在商言商,在法言法。

世行的问卷,先假定了一个场景:ABC公司向BizBank借款,后者要求ABC公司提供担保。接下来,问卷就围绕ABC公司可以运用何种担保方式、BizBank可以从哪儿获得担保物的相关信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能否事先议定担保物的处理等展开。例如,ABC公司的应收账款或者库存能否作为担保物,是否允许浮动担保……所有的问题,均以判断题的方式呈现。

大致说来,世行问卷中未得分的项目,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法律已有规定,通过提高知晓度可以得分的。其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后期修法得分的。其三,世行评估标准不符合我国国情,没有必要勉强得分的。以下文字编排承接前文的序号。

【世行问题之十七】在经济体中,是否存在一体或统一的担保交易法律框架,且该法律框架适用于创建、公示及执行动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或功能相当的权益?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已经建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担保交易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动产担保权益的创建、公示及执行全过程。只是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之中,特别是公示的方式因对象不同而有差异。但只要这些单行法的具体法条彼此协调一致,即满足了“一体或统一的法律框架”(integrated or united legal framework)的要求,而无须像美国一样规定于一部商法典之中。当然,作为完善的方向,今后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公示平台。此题可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担保权范围是否及于未来或事后取得的资产,并可以自动及于原始资产之上的产品、收益和替代品?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举例而言,如果张三欠李四一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以一头母牛作抵押。一年后,母牛下崽了,而张三却无法偿还债务,李四此时能否将母牛及牛崽都卖了,来实现其一万元的债权?

我国法律明确担保权益可以延伸至将来或以后取得的资产,并可自动延伸至原始资产派生的产品、收益或替代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针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权,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担保权益可延伸至替代物,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十九】若债务人进入法院监督下的破产重组程序,担保债权人自动进入等待期吗?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等待期解除的条件,并设置该解除的时间限制以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利?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我国《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举个例子,A企业欠B50万元,以两辆汽车作为抵押。A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B的抵押权暂停行使。但如果B发现,A企业破罐子破摔,对两辆汽车过度使用,汽车的价值明显减少,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解冻这两辆汽车,提前拍卖并清偿债权。当然,如何明晰具体操作规则,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值得后期修法时进一步研究。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二十】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是否存在统一的担保登记机构,这家机构拥有电子数据库,可以依资产类别或者债务人名称索引来查询?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条我国没有得分,而且就现状而言,确实无法得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部分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但是登记机构不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职责分散于不同的部门中。例如,《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8号)规定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权登记机关是工商部门;《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85号)规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机关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抵押权登记机关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令第3号)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登记机关是中国征信中心。由于动产担保物权涉及的部门众多、登记系统众多,目前不存在以债务人人名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

日后在修法过程中,可以顺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趋势,结合时下的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

【世行问题之二十一】是否存在以通知为基础的担保登记机构,使得所有担保权益或类担保权益均可在该机构登记?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这是前一问题的延续,涉及的是统一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问题。我国没有得分,事实上的确无法得分。其原因在于,我国担保登记机构分散且不统一,不同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是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做法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工商部门对动产抵押权登记所采用的做法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动产抵押登记书、主体资格证明以及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所采取的是以通知为基础的登记模式,由质权人在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自主进行登记、变更和注销。这些问题,都有待通过修订法律来解决。

【世行问题之二十二】是否存在一个现代的担保登记机构,使得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线登记、修改、撤消和查询信息?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条我国没有得分,依现状确实无法得分。由于担保登记机构分散不统一,不同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是否允许债权人在线登记、查询、变更、取消,做法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只有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针对应收账款采用的是债权人在线自行登记的操作模式。

根据世行的建议,我国应建立现代的统一担保登记机构,允许债权人和潜在的债权人查询相关财产信息。

【世行问题之二十三】法律是否允许各方在担保权益设定时,约定在法庭外执行担保权?法律是否允许担保债权人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下邀约的方式出售担保物,或者担保债权人自行保有担保物以实现其债权?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在2018年评估中,我国此条没有得分。世行建议我国修订《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承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进行庭外约定的法律效力,允许抵押权人行使相应权利并无需法院批准。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以房子作抵押,应允许他们约定,如果张三届时无法还款,则这套房子就归李四,而无论该房子是价值100万还是1000万。

对于世行的这一建议,我们要持审慎态度。

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中约定庭外行使担保物权,但是明确禁止在担保协议中约定流质、流押条款,即不得在担保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都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债权人要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来完成,或者在债务人违约后与之达成折价交易的安排。的确,在许多英美法国家,法律是允许担保协议中作出流质、流押约定的,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这种机制是建立在英美法国家较为完善的信用制度和较高的违法成本基础上的,并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信用体系仍不健全,契约精神仍不完备,若允许自由约定,恐当事人一时头脑发热,设定了“绝押”条款,嗣后再行反悔,反而过于纷繁。

“办理破产”指标的正确理解

【世行问题之二十四】破产制度框架是否赋予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权以优先地位?(英文原文为Does the insolvency framework assign priority to post-commencement credit?)如果有优先地位,即可得分。

我国《破产法》第7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42条第4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举例而言,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为继续营业而向借款10万元,即便这笔债务没有设定担保,但由于它为所有债权人利益而担负的,构成企业的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也就是获得了优先地位。因而,从体系解释看,本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问题之二十五】破产制度框架是否明确要求要由债权人(由债权人会议做出决定或者由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定)批准,债务人才能在破产程序过程中出售重大资产?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就法理而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避免股东的道德风险(股东在公司中的剩余财产为零,如果由他们来决策,无疑是完全拿债权人财产来冒险,会激发赌徒心理),债权人会议取代了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权,这当然包括公司出售重大资产的权利。因而,我国《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而“出售重大资产”当然属于其中一项内容,也就是说,由破产管理人提供方案,债权人会议做决定。(类似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拟定重大资产的处置方案,由股东会通过)。另外,根据我国《破产法》第68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将该项权利委托债权人委员会。无论属于何种情形,此题均应获得肯定回答。

世行指出,的确不存在完美适用于各经济体的一套指标(one size fits all),但正如各国尽管存在诸多差异,但仍然能够在同一个足球场上比赛竞技那样,我们总能找到为全球普遍认可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而且,各经济体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反馈,能够帮助世行不断完善这一体系。

提升中国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受访者多一些家国情怀,多一份社会责任。须知,您更为积极有效的参与,既是在帮助中国,也是在帮助世界!

深一度|体育反兴奋剂也是赛场,中美判若鸿沟

来源:澎湃新闻

早晨六点钟,WADA的工作人员全副武装,敲开了潘展乐的房门,接下来就是一连串“尿检”的固定动作……

这是今年5月-7月间,中国游泳队早已习惯的一种模式。在上海东方绿舟基地封闭集训期间,备战巴黎奥运的中国选手都有这样的“待遇”,潘展乐创世界纪录赢下100米自由泳金牌后,就曾表示,“5月份到7月份有21次检查,没有一次阳性。”粗略估算一下,也就是每个队员平均每三天就要被查一次,堪称超密集检查。

结果说话,中国代表团干干净净

来自巴黎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10日,代表团405名运动员,共35个项目151名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214例,检查数量较东京奥运会230例的未增反降,体现出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对干净的中国运动员和中国反兴奋剂治理成效的认可。

而中国代表团面对如此密集高频的检测,依然在巴黎交出了完美的答卷——40金27银24铜的成绩已经创造了境外参加奥运会的最佳成绩,最关键的是在金牌数上和美国持平,若不是法国女篮最后时刻的“疏忽”,美国女篮这支1992年以来的不败之师可能就要拖美国队后腿了。当然,也正是咱们的这种强大,尤其是潘展乐在100米自由泳上的“超级强势”,并最终在4×100米混合泳接力这块美国的“自留地”上强行夺金,更让美国人不停在“兴奋剂”这个问题上做文章,可最终他们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答案,反而是外界对他们越来越多的不满。

对于中国游泳队遭遇的检测频率,国际奥委会委员,前西班牙篮球队员加索尔在奥运期间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对我来说,很不希望看到这样的一个现实,用这样的方式去证明中国运动员的清白。中国运动员接受的检测比别人多2-3倍……通过如此高频次的检测,来让其他国家安心,尤其是美国。如此多的检测结果也表明了一点,中国运动员确实干净。”

美国持续反兴奋剂“双标”表演

对于美国媒体以及美国一些运动员这些毫无根据的臆测和攻击,中国代表团和反兴奋剂这次并没有选择沉默,在8月8日发表声明:要求对美掩盖兴奋剂违规案开展独立。声明中直接指出“我们强烈呼吁美国国会、USADA理事会正视美国自身存在的严重兴奋剂问题,正视USADA自身存在的严重治理缺陷,加强对USADA的监管和约束,加大本国反兴奋剂工作力度,立即停止‘长臂管辖’和粗暴干涉其他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恶劣行径。”

正如加索尔所言,中国运动员遭遇如此高频检测是为了“让美国安心”,可USADA却一直包庇本国运动员,此次在巴黎参加200米比赛的美国运动员埃里扬·奈顿今年3月26日的兴奋剂赛外检查中被发现类固醇(群勃龙)阳性。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在巴黎奥运会国内预选赛开始前突然作出决定,宣称奈顿的阳性结果是由运动员食用了受污染的肉类引起的,决定不对其实施禁赛处罚,并允许他最终代表美国参加巴黎奥运会。最终奈顿在200米决赛中获得了第四名,并且最终在混合采访区悄悄溜走了……

而中国运动员在巴黎采取的就是正面积极应对,针对美国的这种“双标”,张雨霏就曾既犀利又不失礼貌地反问道:“有没有用药,兴奋剂检测可以给出明白的结果。为什么中国运动员游得快的时候要被质疑?美国的运动员菲尔普斯拿到8块金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人敢去质疑他?莱德基从12年到现在一直统治长距离比赛,怎么没有人质疑她?”

而针对这次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兴奋剂口舌之争,早已退役的菲尔普斯表示,“只要检测一次呈阳性,就该终生禁赛”。

照这种理论,美国田径队很多名将诸如加特林之流早就该从“美国英雄”的行列中剔除,更何况,早年间黑客破译的WADA的内部文件显示——获得用药赦免的美国运动员最多,其中以哮喘病患者为最,而菲尔普斯本人就曾有“多动症”,美国的体操皇后拜尔斯也一直被“多动症”困扰。

最有意思的是,曾经被视为抗癌斗士的美国的“环法”之王阿姆斯特朗在被查出长期服用兴奋剂之后就曾公开表示“我从未曾被要求血检”……

90%的美国运动员未接受规定药检

在巴黎奥运会期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班卡就曾表示,参加本届奥运会的美国运动员,90%没有接受符合WADA规定的药检。

这其实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美国人几乎在所有事情上都是“双标”,凡是有利于自己的就配合,不利于自己的就让对方改变来适应自己。

WADA前庞德就对美国体育界的禁药泛滥深恶痛绝,臭名昭著的巴尔科实验室就出自美国,而其实际控制人孔蒂最终也只是在监狱里待了四个月就出来了——当时他的客户里就有美国的短跑全民英雄琼斯和蒙哥马利,现在孔蒂依然在向运动员们兜售自己的“营养品”。

美国游泳队员托丽·赫斯克和队友获得巴黎奥运会女子4×100米混合泳接力冠军,但她们到边时泛紫的脸,却成为各国网友热议的话题。

由此我们会联想到美国游泳运动员在巴黎特殊的“紫薯脸”造型,而此后美国大使馆甚至还为这些照片做了“美颜”发布,也许他们真的不太适应巴黎泳池里的水。

USADA如何不配合,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呢?

来自巴黎奥运会中国代表团的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实施兴奋剂检查超3.3万例,超全球总量10%。检查数量上升的同时,兴奋剂违规数量从2017年的92例下降到2023年的30例;违规率从0.53%下降到0.09%。

难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班卡表示:“中国反兴奋剂治理体系走在世界前列,中国反兴奋剂工作是世界。”(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陈剑翔)

鸿沟为什么是古代重要的地理分界线?

在中国的日常表达中,若要形容两种事物之间存在明确的分界线,用“鸿沟”一词似乎再合适不过了。但若真要往回追溯,这个时时刻刻经常出现在交流中的词汇,不仅有着明确的地理意涵,还曾“掺和”进昔日楚汉争霸的烟云中。时至今日,地图上、书本中、学海里,“鸿沟”都能有迹可循,它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鸿沟”现世:心照不宣的智慧

提起鸿沟,许多人脑海中映出的是昔日楚霸王项羽与汉高祖刘邦相持不下,隔沟而治、两分天下的恢弘图景。然而,真要论起来,“鸿沟”的年岁怕是要长上许多。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鸿沟”便跻入了中原的版图。

鸿沟的确是河也非河,据研究,它的出现和战国时期的魏国第三位君主——魏惠王有莫大的关系。公元前361年,魏惠王做了一个重大决定——迁都,愣是把国都从原来的安邑(山西南部)迁到大梁(今河南开封)。至于为什么这么干,魏惠王没留下只言片语,人们也是众说纷纭。唯一能确定的是,迁都之后,魏国的日子并不是太好过。东边的齐国、楚国实力不凡,西边的秦国更似刚睡醒的猛虎,时时刻刻念着东出争霸。群雄环伺,为了不沦为诸强的“盘中餐”,魏国将希望的目光投向了中原地区,铆足了劲想要发展国力。

魏国君主魏惠王。图源/网络

只是,魏国的运气差了一点,发展生产的条件确实有限。新都城大梁地处平原,虽然城北有济水,但水源相当有限,灌溉的能力也不乐观。既然先天条件不够,那只能靠后天的努力。没有河流,那咱就自己挖一条河出来——

“梁惠成王十年,入河水于甫田,又为大沟而引甫水者也。”(《水经注》引《竹书纪年》)

就这样,魏惠王一声令下,一条名为“大沟”的人工运河自此现世,也就是后人熟知的“鸿沟”的前身。到了魏襄王时期,便有了“鸿沟”的说法。事实上,鸿沟的修建经历了几个阶段,几番修整才最终成型。鸿沟以黄河为水源,呈西北-东南流向,包括涡水、涣水、睢水、汳水等分支。整体上引黄河水南下,经大梁西面的圃田泽(今河南省中牟县西)将水引至都城大梁,后又向东延伸,经过大梁北郭到城东,再折而南下,汇入淮水的支流颍水。

“鸿沟”水系示意图。图源/《河南省志》

据研究,鸿沟总长将近一千公里,虽然其名不扬,这条倾众人之力开凿的人工运河却如同饱含墨汁的一笔,巧妙勾勒之间,让天然的圃田泽成为有效的蓄水库,实现了实时的水量调整。

自大梁南折入淮河后,鸿沟还联通起济、濮、睢、岁、汝、泗等支流,使各水系与淮河间有了交集,在原本“各行其道”的河、淮流域之间织起了一张奇妙的水网,于早已成型的淮河邗沟水网相连相通,进而在黄淮平原上形成了完整的“鸿沟”水系。

肆意地穿梭于河、淮流域之间,鸿沟带来的红利也是肉眼可见的。通畅,自然交通无阻,点缀在诸河间,鸿沟妥妥地化身为极佳的航运枢纽——北通河、济,南临淮水,向南直达长江、太湖、东海和钱塘江,向东可至齐都临淄,还可通过濮水入卫,就连《史记》也直陈其“通宋、郑、陈、蔡、曹、卫,与济、汝、淮、泗会。”

史载,公元前312年,越国曾向魏国赠送一份厚礼,包括300只船、500万支箭以及犀牛角、象齿等珍贵礼物。而这场赠礼,正得益于江淮和中原之间便利的水运条件。改善交通的同时,鸿沟还以一己之力,承担起灌溉大任,大大促进了魏国的农业发展,潺潺的河水流淌过诸多富庶地区,也将实打实的财富带入魏国,“南有鸿沟”更成了战略家苏秦对魏国实力的慨叹。国都大梁,从原先的普通小城摇身一变,成了“诸侯四通,条达辐辏”的富饶之地,鸿沟流域更成了当时最为重要的粮食产区,位于鸿沟水系的定陶、淮阳、寿县等城市也因水而兴,远近闻名。诸多功绩,如同《河渠书》中的盛赞:

“……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溉浸,百姓享其利。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然莫足数也。”

更难能可贵的是,原本民情有别、风俗各异的南北方也随着水上交通的发展,有了难得的交流机会。许多北方的文化风俗悄然走进南方民众的生活。被鸿沟水系哺育滋润的中原地区,也在航运的加持下日渐富饶,逐渐成为全国经济中心。

据估计,这条兴建于战国时期的人工运河,与其他运河一起,为中国带来了绵延四百余年的财富。戏剧的是,据研究,修建于这一时期的运河,大多承载着统治者各种不同的目的,工程艰巨复杂、人力财力投入甚多,但事先却没有通盘的计划。最终相互通连,细细密密地织成一张水上交通网,似是巧合般心照不宣,亦巧妙地铸成民族前行中的大智。

楚汉之间:博弈与妥协

令人唏嘘的是,鸿沟的加持并没有如料想般为魏国带来绵长的国祚,反而提前给魏国热好了盒饭。

公元前228年,强势东出的大秦势如破竹,兵指魏国,一计黄河淹城,很快便让大梁不攻自破,使得魏国沉寂于历史的车轮下。作为“遗产”的鸿沟,却在大秦的操作下,焕发出新的可能。

秦国,很早便盯上了“鸿沟”航运带来的香饽饽。在由鸿沟连接起的水运交通网中,坐落着一个城市——荥阳,它是鸿沟最初的起始点,关联着多条河道,从此出发,沿着黄河、济水以及鸿沟的诸渠而下,便能到达山东各个地区。公元前249年,秦将蒙骜伐韩,先后取成皋、荥阳,秦国随后在荥阳东北的敖山上建立粮仓,用于屯兵和储粮,得名“敖仓”。秦灭六国、实现一统后,敖仓成为河、渭漕运间的中转粮仓,鸿沟水系所运输的中原漕粮全部集中于此,经过“停米易舟”,再西运至关中,后来敖仓则成为关东最大的粮仓,储粮甚丰。就连刘邦的谋士郦食其也曾忍不住对着敖仓“咽唾沫”——“夫敖仓,天下转输久矣,臣闻其下乃有藏粟甚多。”

敖仓地理位置考辨。图源/《陕西航运史》王开主编,第655页

毗邻鸿沟,享航运之便,依傍敖仓,据天下之粮,多重光环下,荥阳也成为秦时的军事重镇,更成为后来楚汉之争中的“必争之地”。明人汤珍曾作诗一首——

"噫嘻广武古战场,据敖仓而倚荥阳,负山阻塞扼险要,楚汉相持壁垒当。"

此诗勾勒的,正是刘邦项羽在荥阳兵戎相见、奋力鏖战的情景。也正是如此一场楚汉争霸,让鸿沟有了真正“名垂青史”的机会。

昔日楚汉相争,汉军接连失去敖仓、甬道,屡战屡败之下,刘邦渐失信心,试图放弃荥阳、成皋,退守巩、洛。想归想,却未能如愿。谋士郦食其第一个站出来唱反调,理由也简单,王者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敖仓太过重要,绝对不可以放弃。在他看来,楚军虽然夺去敖仓,却是取而不守,这简直是老天在成全。

大汉,正是收复荥阳,重据敖仓的最好时机。败仗虽多,好在刘邦还是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听进去了这番劝说,一番筹谋之下,“复取成皋, 军广武, 就敖仓食”。这下原本极为不利的形势便发生了逆转。一方面,刘邦把持着敖仓,有吃不完的军粮,还从关中得到兵员补充,再加上萧何“转漕关中”的保障,根本不惧项羽的围困,甚至从被动转为主动,另一方面,楚军未能夺回粮仓不说,粮道还被彭越阻断,韩信还时不时再来火上浇把油,胜利在望的前景荡然无存,更丧失了两军对峙的优势。正是在此时,刘邦试图再度与项羽“讲和”,希望楚霸王放回自己的父亲和妻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楚汉相争形势图。图源/网络

纵使再不愿,项羽也只能认栽,破天荒地让步,答应了刘邦的条件——

“项王与汉约,中分天下,割鸿沟以西者为汉楚,鸿沟而东者为楚。”

公元前203年,缠斗多年的刘邦、项羽正式讲和。双方约定,以鸿沟为界,两分天下,各自为治。自此,原本一心载船运粮的“鸿沟”(此时也被称为“狼汤渠”),因着卓越的经济贡献,逢着一场机缘,在狼烟四起的乱世化身为两分天下的界线,作为明确的疆界,化身为名副其实的符号。

亦是此时,“鸿沟”的意义中,被添上了一笔——两物之界线,不可逾越。不过,真正想着“划鸿沟而治”,承认两者之“界线”的,或许只有楚霸王。就在项羽领兵而东去的途中,刘邦在张良、陈平的建议下单方面“撕毁”条约,大力追击楚军,其后楚霸王乌江自刎,刘邦建汉,是为后话。

此后,汉王朝在中华大地上坚挺盘亘四百余年,原属于一代霸王项羽的痕迹几乎被涂抹殆尽,荡然无存。然而,每一副象棋的棋盘上,都赫然勾画着一道“楚河汉界”,行往汉王城遗址的路途中,名为“鸿沟”的石碑悄然屹立。

“鸿沟”纪念碑。图源/新浪博客@愿乘冷风去

它们都不会说话,却都见证着千百年前的那场烽火狼烟,记忆着属于中华大地的一段过往。

古今穿梭:“湮没”和“再生”

严格来算,“鸿沟”不算长寿。

西汉末年,黄河大肆泛滥,甚至平均20年就会发生一次决溢。由此,开封东南的广大地区饱受水淹之苦,鸿沟也因大量河水的浸灌而淤塞。眼见苍生遭难,“鸿沟”受害,人们没有坐以待毙。

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东汉臣僚王景奉命治水,对鸿沟的支流汴渠进行疏浚。整整一年缠斗,数万人力投入,百亿钱财消耗,终于换回汴渠正常通航。可惜的是,鸿沟水系中的其他河流或断流,或因淤塞与鸿沟分离,或再不见记载,完整的“鸿沟”就此与世人告别。

东汉治水专家王景。图源/网络

某种意义上说,“鸿沟”又从未离人们远去。隋大业元年(公元605年),通济渠开通,鸿沟水系得到再一次整理,唐开元十年(公元727年),玄宗在河南郑州开河口、设置水闸,以此通淮、泗。北宋建立后,汴河一直被作为主要的漕运干线,被时常修整完善,年运六百万石粮食,作为“建国之本”被统治者置于心头。

“鸿沟”的身影也出现在了更多的地方。当今的河南省西华县,在隋以前的名字,叫作“鸿沟县”。河南荥阳的广武涧、淮阳县以东的蔡河、老蔡河都满载着“鸿沟”的痕迹,流淌于今时今日。

荥阳广武山。图源/网络

“鸿沟”的生命,还在其他地方得到焕新与延续。翻开成语词典,我们还能找到“判若鸿沟”的词条,小朋友们还会学习,什么叫做“不可逾越的鸿沟”。古今穿梭间,“鸿沟”不再是硬邦邦的界线划分,反而创造着我们与世界的对话的可能与途径。1983年,美国哲学家莱文在论文中提出一种观点,认为外在的科学视角与内在的经验视角之间存在一条无法弥补的沟壑。1999年,美国国家远程通信和信息管理局在一份报告中阐释了一种现象,即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存在差距。在我们的话语里,前一种现象,叫作“解释鸿沟”,后一种差距,意为“数字鸿沟”。

或许在未来,“鸿沟”还会有新的打开方式,新的内涵意指。

从机缘巧合的运河到四通八达的航运体系再到严肃的符号象征,“鸿沟”穿越着时光,完成着一场又一场奇妙的旅行。陪伴着它的,是历史,是记忆,也是一个民族的包容与器识。

来源:国家人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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