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施于人,勿施于人的前一句是什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更新:06-28 现代故事 我要投稿 纠错 投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引自《谈理政·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出《论语·颜渊》

讲话原文: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比如,中华文化强调“民惟邦本”、“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强调“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主张以德、以文化人;强调“君子喻于义”、“君子坦荡荡”、“君子义以为质”;强调“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德不孤,必有邻”、“仁者爱人”、“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扶贫济困”、“不患寡而患不均”,等等。像这样的思想和理念,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都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这些思想和理念,既随着时间推移和时代变迁而不断与时俱进,又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中国人的独特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充分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

释文:自己不愿承受的事也不要强加给别人。

己所欲,勿施于人

论交往

中外圣哲都教导我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要我们将心比心,不把自己视为恶、痛苦、灾祸的东西强加于人。己所不欲却施于人,损人利己,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种行径当然是对别人的严重侵犯。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自己视为善、快乐、幸福的东西,难道就可以强加于人了吗?要是别人并不和你一样认为它们是善、快乐、幸福,这样做岂不也是对别人的一种严重侵犯?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纷争的确起于强求别人接受自己的趣味、观点、立场等等。大至在信仰问题上,试图以自己所信奉的某种教义统一天下,甚至不惜为此发动。小至在思维方式上,在生活习惯上,在艺术欣赏上,在文学批评上,人们很容易以自己所是为是,斥别人所是为非。即使在一个家庭的内部,夫妇间改造对方趣味的斗争也是屡见不鲜的。

事情的这一个方面往往遭到了忽视。人们似乎认为,以己不欲施于人是明显的恶,出发点是害人,以己所欲施于人的动机却是好的,是为了助人、救人、造福于人。殊不知在人类历史上,以救主自居的世界征服者们造成的苦难远远超过普通的歹徒。我们应该记住,己所欲未必是人所欲,同样不可施于人。如果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个文明人的起码品德,它反对的是对他人的故意伤害,主张自己活也让别人活,那么,“己所欲,勿施于人”便是一个文明人的高级修养,它尊重的是他人的独立人格和精神自由,进而提倡自己按自己的方式活,也让别人按别人的方式活。

怎样算是替他人着想,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在一种人看来,这意味着尊重他人的个别性,不把自己的愿望强加于人,不随意搅扰别人,不使他人为难。在另一种人看来,这意味着乐于助人,频频向人表示关心,一种异乎寻常的热心肠。两者的差异源于个性和观念的不同,他们要求于他人的东西也同样是不同的。

以互相理解为人际关系的鹄的,其根源就在于不懂得人的心灵生活的神秘性。按照这一思路,人们一方面非常看重别人是否理解自己,甚至公开索取理解。至少在性爱中,索取理解似乎成了一种最正当的行为,而指责对方不理解自己则成了最严厉的谴责,有时候还被用作破裂前的最后通牒。另一方面,人们又非常踊跃地要求理解别人,甚至以此名义强迫别人袒露内心的一切,一旦遭到拒绝,便斥以缺乏信任。在爱情中,在亲情中,在其他较亲密的交往中,这种因强求理解和被理解而造成的有声或无声的,我们见得还少吗?可是,仔细想想,我们对自己又真正理解了多少?一个人懂得了自己理解自己之困难,他就不会强求别人完全理解自己,也不会奢望自己完全理解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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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刘梦:己所欲,勿施于人

刘梦(成都)

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皆以此为真理而奉之,然此真为真理乎?

事物皆有多面,道亦如此。此语固为人所信之,然吾以为天下无必然之真理也。真理乃出于人之口,且人亦无完人,况乎圣人矣。

吾以为,己所不欲者,勿施于人,而己所欲者,亦勿施于人。

人生而异于人,世间断无两人尽然一也。人不同则欲求亦不同,人之所好皆因人而异。圣人欲道后人,人有众多不欲之事。

味之如苦,臭;情之如妒,恨;行之如打,骂。此乃常人之所不欲者,而亦有少数欲于此者,受虐者是也,然此非属吾将论之者之属。

人皆知勿以吾所不欲者施于人,然人所不知者,乃吾所欲者亦不可施于人,盖因吾所欲者非彼之所欲也。人多不知此,故常以爱之名施于人而伤人,父母亦常犯此过者也。

父母常以己为善者与之子,以己之意加之于其子,焉知己所欲者非子所欲之,是故代沟之存也。父母应知其子之实欲,而非以己之见度子之志。

吾尝闻一故事。有一夫妇颇相爱,其常以己以为宜奉之与彼,然久之,其分也。何故?人多不解之。

故事之末,令人深思而得其解。故事曰:“此夫妇同食最后一餐,夫夹一鸡腿与妻,与此同时,妻亦夹一鸡翅与夫。而后,两人皆泣不成声。妻谓夫曰:‘吾所爱之至,鸡翅也。汝何不与我鸡翅而与我鸡腿乎?’言毕又哭。夫对曰:‘吾所爱之至,鸡腿也。汝何不与我鸡腿而与我鸡翅乎?’言毕两人皆沉默良久,继而散之。”

此故事闻者皆为悲伤,众皆亦知其由,然分者弗知之也,悲乎哉。此之谓:“吾所欲,勿施于人。”

“南海之帝为倏,北海之帝为忽,之帝为浑沌,倏与忽时相与遇于浑沌之地,浑沌待之甚善。倏与忽谋报浑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日凿一窍,七日而浑沌死。”此《庄子》中一则寓言,盖其道曰:人或无“坏心”,而常“为恶”,欲以“浑沌”凿成己者,遂以其害矣……

此即将己所欲施于人,害于他人,亦害于己也。

遥想当年,“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楚之所欲,施之于女,后为媚前,不得不节,乃至饿死。

此例,裂其“所欲而施于人”温情脉脉之纱,使人了然见其害矣。

其视善、乐、福者,岂不可施于人乎?若人不与汝同以此为善、乐、福,如此,岂不亦谓于人犯之?

民之争,固起于强人从己之趣、论、议,大至于信,欲以所事之道教天下,甚至不惜为发兵。

振于思道,于习,于艺,于文,人易以己所为,斥人之所为皆非。虽在一家之内,夫妇造其趣之争,亦屡见不鲜也。

事之一端往往忽之于人,人皆以己不欲者而施于人为恶,以己所欲施于人之心者也,所以助人、利于人。殊不知,为害人之事者,往往以救世主居之世者甚于小人。

吾等当知己所欲未必为人所欲,亦不可施于人。若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乃一文者之道德,然则“己所欲,勿施于人”则乃一文人之雄修也,勿以其欲亦人欲也,人皆应悟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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