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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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长经历

刘喜,1980年出生在河北省香河县,现在是河北省香河地区小有名气的家具商。刘喜少年坎坷,出生没多久,父亲就过世了,作为独子的小刘喜被母亲带着改嫁给了同村的一户村民。1983年,3岁的小刘喜被医院确诊,从母体出生之时肾脏就出现问题。为了小刘喜的健康着想,刘妈妈不得不同意医生的建议,割掉了小刘喜一个快要坏掉了的肾脏。从此,刘喜也成了同龄人眼中的“怪人”,被大家所孤立,他变得更加沉默寡言,与人鲜有交流。

14岁那年,小学尚未读完、成绩不佳的小刘喜就决定外出闯荡。母亲不舍自己年幼的儿子离开,坚决不同意。没想到,小刘喜竟然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10年,当再次回到家乡时,24岁的刘喜已经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家具商人,他开着豪车,谈笑风生。

“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谁又能把眼前这个老板和当年那个贫困寡言的少年联系在一起呢?但是,每当别人问起刘喜这些年的经历,刘喜总是微笑着摇摇头,不愿意多说。

一年后,刘喜在母亲的主持下,娶了一个温柔娴静的女孩。然后,刘喜将母亲接进了自己在燕郊购置的别墅里。村里人无不用羡慕的眼神看着这个幸福的家庭。

这样具有传奇经历、拥有幸福人生的千万富翁会开着宝马车来到百里外的怀柔盗窃1000元钱?这个事情听起来怎么都让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刚开始,刘喜一口咬定自己进入过小王家,没有盗窃小王家的物品。当办案人员把鉴定报告拿给刘喜看的时候,他沉默了。随后,刘喜讲述了自己盗窃的始末。

2007年的一天,刘喜开车前往通州一个客户家里谈生意,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

正当刘喜下楼准备开车回家的时候,发现二楼的一家住户没有锁门。刘喜朝门内探视了一眼,不知因为什么原因户主没在家。此时的刘喜感觉有个力量在推动着自己走进了房间,看着四下无人,刘喜迅速拿了桌面上的少量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匆匆逃离了现场。

回到车上时,刘喜全身都湿透了。后来,该案还是东窗事发,当警察找到刘喜家的时候,刘喜的母亲和媳妇说什么都不相信这个事情,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刘喜承认了盗窃事实,后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的刘喜在母亲和媳妇面前表明了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但不知为什么,经历过这次事情的刘喜对于开锁等技术性活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眼前总会浮现出自己翻墙越院的一整套模拟式的情景,而自己也会不时到网上去查找一些有关的技术要领。当然,刘喜把这些内心的冲动都隐藏在了心中,不敢与母亲和媳妇交流。

刘喜这次确实没撒谎,他的确是陪客户前来怀柔休假并且洽谈生意的。刘喜发现,这里民风淳朴,甚至可以达到夜不闭户的境界。

刘喜总有一种想要翻墙越室,显示自己钻研成果的欲望。刚开始,每次有这些想法,刘喜就尽量克制,通过和客户喝酒、唱歌等娱乐活动转移注意力。但是,每次酒足饭饱回到宾馆时,他又都会感觉到无尽的空虚。

这天,在宾馆里百无聊赖的刘喜怎么也睡不着。第二天一早,一夜未合眼的他向客户谎称自己不太舒服,然后,开着宝马车来到小王夫妇所在的社区。

用刘喜的话来说,自己竟然鬼使神差地来到和当年在通州第一次偷窃一样的楼层——4楼。望着这特制的防盗门,刘喜在楼道里几次退出又回来,最后还是把手伸向了门锁……用刘喜的话来说,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开的防盗锁,感觉拧两下后房门就开了。而后,在屋子里的大衣柜里找到了1000元现金。

整个过程中,刘喜都十分紧张和兴奋,感觉是在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当1000元现金到手的时候,口干舌燥的刘喜在厨房门后找到了一箱“露露”,打开喝了几口后,把喝剩的“露露”放进了冰箱里。

“也许是自己从小生活困难,有不舍得丢弃剩下东西的习惯。也许是自己觉得想给房主留下点线索,害怕自己这么杰出的工作成果无人知晓。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喝完后我会把那半瓶‘露露’又放回了冰箱里。当然,我也知道,这样可能会让我的行为暴露,或者功亏一篑,但就是忍不住……”刘喜这么解释着自己放回半瓶“露露”的动机。值得一提的是,整个过程中,刘喜都是戴着手套,才会没有留下任何指纹痕迹。说到自己行为的时候,刘喜满脸惭愧,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自己的母亲和爱人。

至于前几天,该地区发生的另外两个盗窃案件,刘喜则坚决否认与自己存在任何联系。

3、搞笑判刑

“鉴于被告人刘喜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且,被告患有偷盗癖,请求法院予以考虑。”被告人辩护人邓某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刘喜宣读了辩护理由。但是,刘喜拒绝对于自己是否患有盗窃癖进行心理上的鉴定。

法官审理这起离奇的盗窃案件时也是哭笑不得。无论盗窃物品对自己是否具有重大价值意义,刘喜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上来看,刘喜盗窃时具有完全知晓其行为后果的能力。事实上,从刘喜上次盗窃被惩戒后,向母亲和爱人的道歉,再到刘喜话语中对于自身盗窃行为负面性的认识可知,刘喜是对于盗窃具有完全故意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事实上来看,刘喜也确实实施了开门撬锁等一系列行为,进入被害人房内进行盗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本案中,刘喜拒绝对于自己是否具有盗窃癖进行心理上的鉴定。与精神疾病不同,心理上的某些疾病并不足以导致情感、认知和行为活动的偏差,并不属于神经系统上产生的自控力减弱或者消失。退一步说,即使刘喜真的具有盗窃癖等心理疾病,也不属于法定上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最终,法院对于被告人患有盗窃癖心理疾病的辩护意见并未认可。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愿认罪和积极退赔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刘喜有期徒刑8个月。

判决作出后,刘喜没有上诉。法官联系了刘喜的母亲和爱人,希望她们对刘喜多一些帮助,对刘喜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矫正。法官还与监狱方面联系,将刘喜作为心理教育的重点人群进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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