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系统:两免一补政策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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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是教育部推出、隶属于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系统。 主要落实两免一补工作。 下面就来看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吧。 系统:

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辽宁省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管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职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发〔2007〕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学校。

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高等教育的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确定。

也是由全省普通高校的数量、类别、办学水平、办学质量、本科院校在校生数量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决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适当倾斜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矿业、石油、核电、师范教育等国家所需特色学科和专业的高校。

高等学校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时,还必须优先考虑上述特色科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资助设立。

省级学校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市属学校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以上及各市根据各地区财力和生源情况按比例承担。 省级补贴资金确定后,将作为基础对各城市进行补贴。

鼓励各城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

国家奖学金分两个级别设立。 国家一等奖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

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国家二等奖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国家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勤奋学习,积极主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市财政局、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须按年级向省财政厅、教育部门报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人数。 。

省财政厅、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高校、各市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国家奖学金分配方案;

5月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代理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查。

第八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分配指标下达至各高校。

其中: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预算归省教育厅。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 省财政厅直接下达预算指标,向市财政局、教育局下拨资金,用于市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补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由学校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时,应当适当倾斜国家需要的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矿物石油、核电等特殊学科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

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年级认定组织审核。

提出国家奖学金初步名单和资助标准,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按所属单位将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情况报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月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必须按照省确定的分摊比例和数据,全面落实本级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和发放国家奖学金,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提取营业收入的5%,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减免和杂费经费。

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补助费等支出,并制定具体经费资助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积极建立健全资助措施。

民办高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营业收入中安排足够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民办高校要及时向同级助学管理机构报告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和学校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预决算年度审核制度。

每年9月底前,须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及资助学生名单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各市、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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