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鼓励大学生积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征兵质量,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给予补助在军队服义务兵役,退休后自愿重返学校的人。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入伍时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报销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在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服义务兵役(包括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考入高等学校的新生),服兵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返校或者入学的,国家将免除你的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公办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大学)。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高职院校)、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就读的普通学生。 。 本学院(高职)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下列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免收一切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托生、国防生;
(三)其他不需服义务兵役而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国家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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