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年轻人经常感叹他们的信用卡余额不会阻止他们实现梦想,或者他们的工资卡余额不会增长到足以实现脱发。于是,很多人选择跳槽,但也有很多人干脆辞职。
裸辞就是在没有找到好工作之前不考虑下一份工作就辞职,而这一举动展现了“一去不复返的强者”的勇气和勇气。
裸词看似非常别致、大胆,但往往“超过3秒就不漂亮”,甚至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公司员工周子娟于2019年3月28日辞职,但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周子娟求职时,通过了所有的考验,终于在公司得到了自己想要的职位。进入公司不久,周子娟就发现自己的工作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客户让事情变得不公平地困难,老板专注于绩效,同事争夺权力.
一个月前,即2019年3月28日,周子娟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希望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拒绝了。
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工人被迫辞职
雇主建议终止合同
雇主无过错解雇
用人单位依法解雇员工
雇主不续签合同
因雇主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限制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随着任务的完成而终止。
尽管周子娟已于30天前辞职,但这属于自愿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该处副处长郭凤林于2019年5月15日辞职,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资格。
郭凤林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赢得了上级的信任,仅仅三个月后就被提升为科室副主任。然而,她未能成为正式的官员,尽管她尽了最大的努力,球队的成绩却持续恶化。慢慢地,老板对她的态度从鼓励、安慰变成了斥责、厌恶。
2019年5月15日,郭芬林向公司提交了辞呈,但几个月后,他仍然找不到工作。当她去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也遭到拒绝。
审查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非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4 条对“非自愿”作出如下澄清。
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被雇主解雇、解雇或解雇。
《劳动法》 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劳动法》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强迫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郭凤林的情况却不是这样。
工厂工人高凤亭于2019年6月4日辞职,对单位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高凤亭和同事们从事装配工作,各个岗位都息息相关,人员配置也是“胡萝卜和坑”,缺一不可。车间主任对工作很挑剔,所以高凤亭经常因为工作粗糙而受到批评和批评,但高凤亭对此很不满意。
2019年6月4日,再次受到批评的高凤亭再也忍无可忍,大喊“我不再为你服务了!”,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辞职。然而,在激情完全消退之前,公司因高凤亭突然退休而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者,被迫停业四天,并要求高凤亭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向公司发出通知、突然辞职、或者立即辞职,显然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限制竞争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蒙受损失。”该规定规定,如果劳动者给予“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劳动者因自身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既然高峰正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工作而受到损害,那么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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