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宣布计划于2021年将核污染水排入海洋以来,日本一意孤行,克服多方反对,于今年6月12日开始核设施试运行。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污水和土地排放设施。日前最新检测结果显示,福岛核电站港口捕获的鱼中放射性元素铯超标,达到日本法定标准的180倍。大量核污染水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日本强行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严重违反国际法。
2011年福岛核电站事故虽然是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但事故的蔓延和大规模核泄漏却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发生时,东京电力没有尽快引入海水冷却来挽救反应堆,将财产放在第一位而不是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错过了防止堆芯熔毁的关键时刻。随后的污染治理过程再次表明日方严重违反其义务。福岛第一核电站位于日本阿武隈山脉地下水脉正上方,每天有近900吨地下水从其下方流过,其中约一半流入核电站内部和地下,受到核污染水.马苏.接触高放射性物质后。此外,这里降雨量大,台风多,水体受到核污染。日本制定的处理计划要求消除污染源,限制地下水和雨水的使用,防止核污染水泄漏。然而,这三个要求实际上都没有得到满足。日本选择海洋释放计划,是为了以最小的经济成本,将最大的环境风险转移给全人类。
福岛的核污染水与正常运行的核设施产生的核废水有着根本的不同。福岛核电站的污染水来自与堆芯熔毁碎片接触的冷却水、地下水、雨水等,含有大量自然界不存在的核裂变产生的放射性核素。日本在处理福岛核电站污染水方面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令人担忧。另一方面,日本则采取行动封锁信息。 2013年底,日本通过了《特定秘密保护法》加强媒体监管和信息封锁。 2014年《特定秘密保护法》正式实施当天,日本核能管理机构决定福岛核事故现场不再接受外部评估。另一方面,日本的对外承诺与实际行动存在较大差距。日本于2020年对ALPS处理水进行了二级处理实验,并于年底宣布通过测试。然而,日本所谓“符合标准”的测试样品数量仅为2000吨,仅占日本当时储存的核污染水总量的0.16%。其次,日本的核素检测范围不包括氚以外的具有潜在危险的同位素。事实上,日本的“核处理水”不仅含有大量氚,而且含有超标的锶90、钇90、锶89、铯137等核素。日本甚至夸大其核污染处理水符合饮用标准的说法。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日本要把这些饮用水排入海洋而不是排入国内湖泊使用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释放核污染水的决定和行动明显违反了以下条约义务:第192条“各国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第194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第一百九十五条“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 “国家采取的措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或将一种污染转化为另一种污染。”《污染》第207 条“尽可能减少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排放”。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等。尽管该条约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日本驻华大使馆发布的第《处理水相关QA》号文件仅指出,“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规定规定有关向海洋排放有义务获得其他国家事先谅解的义务”。 ”被使用。
警钟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响起:日本在应对福岛核灾难方面犯了巨大错误,造成福岛及周边地区大量人员伤亡。面对全人类的集体利益,日本应严格遵守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规定的义务,停止向海洋排放大量核污染水的不负责任的计划。国际社会应尽快团结起来,阻止日本采取进一步的冒险行动。
(作者:罗焕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来源:人民网-国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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