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报道(记者彭飞通讯员海发爽),两人热恋时曾承诺“互相扶持”,但分手后却决定“提起诉讼”。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杨某与王某于2019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交往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分手。分手一年多后,杨某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前女友王某的15.8万元人民币。
杨先生称,在与王先生交往期间,王先生经常以购物、生活费等为由索要钱财。 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共申请15.8万元人民币。他认为这笔钱是王先生的不义之财,应该归还。
王先生反对“不当得利”,并认为两人在恋爱关系中转移财产是人之常情。王女士称,她辞去工作与杨某在一起,失去了收入,但当时杨某主动支持她,并承诺每月给她2万至3万元的生活费。
法官认为,杨先生每月多次提交汇款单,共计21张,每次金额在1000元至1万元不等,有效期为5个月。王先生表示,这是男女朋友之间情感表达的一种手段,杨先生的汇款并非一次性交易,该笔汇款持续了五个月,双方之间的经济交易并没有发生。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请求,杨先生虽提起上诉,但随后撤回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正当理由享有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害,损害与获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先生的情况显然是矛盾的。关系期间进行的转移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赠与、婚姻合同中的财产纠纷、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建议双方澄清资金的性质。时间,避免纠纷。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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