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Master Circle不同意作者的上诉,认为原判关于合同性质、作者解除权等问题正确,并与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相关。
《代理合同》是笔者购买Ogamisen公司原始股并由此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基本考虑。尽管大上泉公司的股东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但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笔者以著作权作品作为对价换取了大上泉公司的股份。清楚了。公司。作者获得了股票,我们获得了作品。如果作者今后不签字,也不影响本部分协议目的的实现。从大神权公司的属性出发,允许笔者解约会对大神权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代理合同》是典型的复杂合同,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不适用代销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合同的各项条款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其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如果合同中部分内容允许作者随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作者本质上只享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大神权公司没有采取任何侵犯作者投资权益的行为,作者无权解除合同。作者是否履行签名义务不应成为是否终止《代理合同》 的因素。 1)代理协议将于2020年8月20日终止,不再需要作者签名。 2)作者引用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17条的适用前提是“客观上无法履行”,但本案中作者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履行合同的情况,不存在。
为证明各自主张,二审双方均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作者提交了游戏化权利《龙族》相关证据,证明大神权公司越权代理,侵犯了作者权利。
附件1,与机构相关的电子邮件:《龙族》。兹证明作者与大上泉公司明确约定代理范围不包括《龙族》的博彩权。证据2(律师函)和证据3(民事诉状)表明,大上泉公司明知《龙族》的代理合同范围不包括《龙族》的游戏版权,但共同证明您超出了您的权利范围。未经授权擅自干预。期间的游戏开发工作旨在窃取不属于作者的代理权。如果盗窃失败,则通过律师函、恶意诉讼等方式向外界施加不应有的压力,损害作者的名誉和可信度。笔者上述行为明显超越代理人职权,谋取代理人利益,损害代理人权益,严重违反代理协议《龙族》。作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龙族》代理协议。大上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龙族》相关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1)大神森公司与祖龙公司洽谈游戏合作时,笔者不仅参与了整个谈判,而且从2018年2月1日一直到3月12日也参与了。 -30000 关于对祖龙公司的游戏化授权,祖龙公司确认了大神权公司的代理权。特别是,2018年2月5日,笔者向祖龙公司披露,大新泉公司是作者的代理人,因此需要大新泉公司确认审批事项。
2)作者要求大神权公司履行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于当天向大神权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这是基于大神权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这是基于未经授权的披露而做出的。作者的。终止通知发出后,该案一审诉讼中向Zuzu诉称,龙公司违反职权,导致作者在作品许可协议即将签订时无法终止代理协议,可以证明:真正的动机不是付钱给该机构。此举将侵害大神权公司的利益。
《龙族》 相关证据与本案无关,可以证明作者解除合同的真实动机是为了逃避支付代理费: 1)本案是根据大神权公司提起的诉讼确认其有效性的,这不是笔者提出的寻求终止合同的诉讼。在诉讼中,本次诉讼证明的事实是奥信森公司在2018年2月5日之前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并未导致合同终止重点关注代理协议是否充分。因此,证据2和证据3与本案无关。
2)笔者向大神权公司发出终止通知后,尽管双方诉讼仍在进行中,人民法院尚未认定终止通知的有效性,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却迫不及待地给予许可第三方。这一证据恰恰证明,作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奥信森公司发出终止通知的真实动机是为了逃避支付代理费。
为了证明大神权公司剥夺了笔者的投资权利,违反了第《龙族》条规定,笔者还提供了其管理的玲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海宁蒙公司工作人员的信息,并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他们。
图表4,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大神泉公司从未对玲珑公司在2018年1月12日之前签署的投资合同提出异议。各方有:我们一直在四方联合投资(上海宁盟、霍尔果斯宁盟、大神泉、玲珑)的基础上进行洽谈和沟通。四方投资协议于2018年8月8日敲定,玲珑公司根据上海宁蒙市要求,完成合同签署并于当天发往上海宁蒙市,签署四方投资协议协议,开始在中国境内流传。其他三个。请证明作者具有签订投资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在四方协议签署过程中,大新森公司突然反对瑞隆公司作为签约方,故意阻碍签署过程,最终导致作者对电视剧《代理合同》的投资权被非法剥夺。大神圈不确认该等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相关性或证明目的。原因是:
该证据与事实相矛盾,所谓“四方协议已完成并签署”并不存在,大上森公司也不相信所谓“瑞龙公司在四方协议上盖章”。我不认为根本不知道。即使认定存在签名过程,也不可能故意阻碍签名过程,只是单方面的提议。由于其法律性质,奥信森公司对所谓“礼龙公司盖章四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因此即使认定该申请无效,该申请也并未生效。不是.大神权公司有完全的自由订立合同,并有权对条款和条件发表评论。不存在“签署四方协议”这样的事情。为证明相关主张,大神泉公司在二审时提交了相关证据。
证据一,大神权公司与柠檬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1月8日的四方投资协议《九州缥缈录》并非最终合同,不存在所谓的“一月合同”。 2018年12月8日《九州缥缈录》《四方投资协议》;大神权公司并不知道作者在四方协议上盖章;宁盟公司多次表示作者拖延谈判。作者和宁盟公司均同意大神权公司提出的三方签名方案。 附件2、大神权公司履行代理协议的证据(《九州缥缈录》、作品连载许可协议《九州缥缈录影视改编及摄制权许可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九州缥缈录》、百度百科查询大神权公司与腾讯视频相关人员信息,大神权公司履行代理义务等相关情况,法院还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查(见下一篇)。
【九州缥缈录结尾,九州缥缈录结束了吗】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