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兆明,上饶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系、南京师范大学德育研究所教授
摘要:无论是主动善意实践还是被动善意实践,都存在行为合理性及其限度的问题,也存在权利的边界问题。即使是自愿的慈善行为,也必须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不得成为损害他人或社会首要利益的理由。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给予者或接受者的善意行为。这是在对本民族国家成员负责的基础上,对非民族国家及其成员采取仁慈行动的承诺,不损害受援者的尊严、自我责任和生产精神。边界。
1. 提出问题
这里的“仁”是仁慈的意义、仁慈及其现实意义,这里的“义”是政治正义的意义,其核心是“正确”。所谓“进”正义的边界问题,是指“进”的实践是否受到“正义”的限制,是否是有条件的,而不仅仅是与通常的一致。它不仅符合人类文明精神的价值观,也符合正义理念。所谓“正义”概念,指的是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即参与某项活动的各方都认为“公平”的“正义”,并且可以理性地对待这一“正义”。认可并接受。这种“公平正义”不仅是一种政治关系范畴,而且是一种价值范畴,本质上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规定,具有道德“善”的属性。正义的核心问题是“权利”,所谓“善行的合法界限”问题就是善行的实践是否受到“权利”的限制。
近年来,世界上右翼保守主义倾向明显,人们对一直以来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政治正确”的质疑和批评日益增多。世界“右转”的背后存在着偶然性和个体性的因素,但重大的社会现象并不是单纯的个体性或偶然性因素造成的,而是基于人类社会及其文化价值观的历史演进,需要从整体的角度来认识。精神修行。总的来看,这种“正确”的保守思潮是对半个多世纪以来全球化进程和和平发展实践的反思。当然,毫无疑问,人类近代以来确立的仁爱精神是人类社会极为宝贵的基本价值。支撑人类自由成长的美好世界需要仁爱精神和人文精神,现代社会也不例外。但问题的核心在于普遍重要的慈善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日常实践。怎样才能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慈善仁爱,富有人性呢?这样的践行才符合人性,不陷入浪漫,符合人性,能够穿透邪恶,激发正能量。人性本善。如果不能从一般意义上否认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就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慈悲精神及其实践,那么我们必须问:“慈悲精神及其实践是否具有历史形式?”询问是有合理依据的。如果是,那么能够构成慈善精神及其在现代社会实践的独特历史内容是什么?如果人类社会可以分为丛林社会和文明社会,那么能够构成慈善精神的独特历史内容是什么?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实践?如果人类社会可以分为丛林社会和文明社会,那么历史格局有何差异?现代文明社会践行慈善与人性的基本底线和基本范式是什么?
人们通常习惯于从德性论或道义论的角度来谈论“仁”,而从根本上缺乏正义论的视角。 “仁”能否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理解?当然,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事物并不意味着否定美德论或道义论,而是意味着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前进。事实上,从正义论的角度谈论“仁”由来已久,其中黑格尔和罗尔斯最具代表性。《法哲学原理》,黑格尔把财产权作为一切联系的起点,道德行为的主体首先是权利的主体,一切道德问题的关键是将特殊性提升为普遍性。我推测性地表达了这一点。精致。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义务和责任分为三类:处置、义务和附加义务,并认为虽然附加义务是值得赞扬的美德,但社会并不强迫其成员去履行它们。我相信我不能”不这样做。黑格尔和罗尔斯都以自己的方式阐明了道德主体的特征。如果我们能够承认今天和过去人类的生活方式存在重大差异,我们也应该承认古代和现代的行善方法是不同的,权利主体等等。 是这一根本区别的核心。换言之,主体及其权利是现代社会仁慈道德实践历史格局的基本特征之一。
几年前,笔者基于尼布尔的基本命题讨论了仁义统一的可能性,但为了澄清这一点,我将从慈善主体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这是提出和思考的。慈善精神及其实践的等级性、正义所固有的道德属性[1]。这一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慈善在德性理论和道义论方面的界限,但其理解仍有待推进。如果你把视角从给予善意的人的角度转变为接受善意的人的角度,你可能会发现一些新的东西。这种观点的转变让我们可以合理地提出一系列问题:一个人可以以慈善为由对他人提出无限的要求吗?一个人基于慈善行为向他人要求道德义务或责任在什么意义上是合理的?拒绝一个人的慈善要求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问题将帮助你深入思考正义的边界在慈善事业中。
2.善意和正义有限制吗?
看待慈善问题可以从两个维度:实体维度和国家维度。一般来说,慈善的道德行为至少有两个主体:慈善行为的施行者(施者)和慈善行为的对象(受者),分为主动行为和被动行为,也有两种:条件类型。行为者的善意行为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同样,对于特定善意行为的接受者来说,他也可能在这种特定的道德行为中处于被动。或者它可以是主动的,需要潜在的捐助者做出善意的行为。基于仁慈的道德基础进行慈善行为。一般来说,特定的慈善行为有两种道德行为状态,它们结合了以下四个象限:
慈善捐助者和接受者;
活性Aa
被动B b
Ab(或bA)状态。一般来说,这种积极奉献的状态被认为是合理且令人钦佩的。一个社会之所以美丽、值得珍惜的原因有很多,但其核心是人性。当一个社会缺乏这种慈善和奉献的精神,缺乏对同胞的同情心和同情心时,它就会变得冷漠、病态、不值得被铭记。但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道德精神实践是否基于积极的富有同情心的关怀,并且是无条件的。当罗尔斯认定“特殊职责”时,他明确表示,主体可以自愿牺牲自己的基本利益,尽管这种美德受到高度重视和值得赞扬。社会没有理由强迫人类或臣民这样做。任何善意义务都可以是无限的或无限的,但这种“无限”和“无穷大”严格限制在任意主体本身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这个“无限”和“无限”意味着还有进一步的规定。首先,主体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慈悲的修行,牺牲自己的一切。这是有限本身的无限牺牲。在这里,“自己”的权利构成了仁爱精神“无限”实践的第一界限。其次,臣民可以以善意的名义强迫他人做出仁慈的行为,比如未经许可就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人牺牲重大甚至基本利益,但你不能。在此,他人的自由权利构成了主体精神慈善的实践边界。第三,一般情况下,行善者应当尊重受善者的意愿,不得强迫受善者违背自己的意愿接受善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善行的接受者所享有的权利也可能构成了善行的实际边界。从这个角度来看,阿布州的慈善事业也有一定的权利边界。
Ba(或aB)条件。在慈善的精神实践中,我们通常会考虑阿布状态,而常常忽略值得关注的巴状态,但巴状态包含了政治与道德、美德与权利等的关系,本质上涉及一系列重要的道德和哲学问题。关于慈善的美德及其局限性的问题的可能答案就在其中。
用泰勒的话说,一个好的社会有两大“背景框架”:社会制度和文化价值观。作为背景框架,社会文化价值风气的核心是尊严、尊重和自尊。在尊严、尊重和自尊的社会和文化价值观的环境中,人性往往会健康成长,品格也会健康。在一个美好、人性化的社会里,社会成员不但人道、富有同情心,关心同胞,而且在发现自己遇到紧急情况或危机、需要帮助时,也期待得到帮助。我也有合理的理由去请求。需要别人的帮助。这是“义务”的理由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权利”主张就成为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如果一个社会忽视了对受苦人民的慈善和援助,甚至否认这种请求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那么它在一般意义上就是道德冷漠和病态的,而且一定是这样。这说明巴国的存在是有理性基础的,当一个人遇到危机时,有理性的理由本着仁慈的精神向他人和社会寻求仁慈的帮助。然而,这里重要的问题是,提出要求的人有权基于仁爱的精神要求他人和社会做好事,但这种要求是否是无限制的?
黑格尔的“紧急避难权”思想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问题。黑格尔在确认了所有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平等后,提出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有“紧急疏散权”,并以一块面包为例,我详细解释了。 2]130。处于紧急情况的人有权请求同一人提供富有同情心的护理,通常没有合理理由的行动现在可能是合理的。正常情况下,一个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偷窃是违法和不道德的,但在紧急情况下,一片面包可以挽救一条生命,活下去就有了一定的理由。如果一个社会在紧急状态下面对同胞时表现出冷漠甚至侮辱性,那么它就不是真正的自由。然而,正如黑格尔所明确指出的,“紧急回避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 “紧急疏散权”的前提是它主张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自由权利;它的前提是它主张所有人平等的自由权利;认识到这一点才是普遍自由的真正实现以及对它的认可。所有人平等的人格和尊严,保护和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和权利,承认和尊重权利和财产权。按照黑格尔的说法,“紧急避难权”有两个主要目的。首先,当一个人处于紧急情况或危险之中时,可能有合理的理由期待他人的援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也可能有合理的理由造成损害。例如,如果你能救你的命,你就可以偷一块面包。其次,对此类有正当理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在“紧急”的危机情况下,你只能做点什么来“生存”,活过“当下”。不能损害他人的基本权益。借口说你需要为未来积攒食物,以便夺走别人的所有财产,或者夺取他们的生命,或者占领喜鹊巢,因为你将来可能没有东西吃。这是行不通的。为我。对“紧急避难权”如此严格的限制,不仅是保护生命、尊严和人性,也是自由权本身。
“紧急疏散权”表明社会成员有合理的理由基于“善意”向他人和社会提供善意的帮助,但这是一项有限的权利,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基本权利。为什么慈善不应该成为无视权利的理由呢?用黑格尔的抽象术语来说,就是慈善和权利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无论是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但无一例外都会被揭露。仁慈之光,他们的权利将受到尊重。仁义是社会精神,是客观的社会制度机制、美德和社会制度。
黑格尔思辨体系中的道德主体是具有自由精神的主体。黑格尔赋予的道德义务的命令,首先是“做人,并像人一样尊重他人”[2],即黑格尔的道德主体是普遍意义上的主体,没有人是平等和平等的。自由科目。人的平等和尊严以及所有人的权利都受到尊重。黑格尔以思辨的方式揭示了自由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他人的自由是自己自由的边界。显然,对于黑格尔来说,道德主体首先是权利主体,权利最根本的主体是财产权,一个人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拥有财产权。因为我有它。这就是黑格尔的思辨结构体系从产权开始的根本原因。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生命权、尊严权和广泛的财产权。一方面,这意味着,一般意义上,所有道德行为都必须基于对权利的尊重,除非自愿,否则任何人都不应出于道德(善意)原因对待他人。一个人的权利不容侵犯。一个伦理共同体具有与生俱来的伦理精神,正是这种伦理精神使其成为具有独特凝聚力的生命家园。 “爱”是这个伦理共同体的原始精神,它在黑格尔那里通过伦理实质的“家庭”向我们揭示出来。这种爱不仅是父母的爱,也是每个成员的爱。所有人都是平等权利的主体,彼此之间都有“爱”。也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讲,道德行为不仅是善的,而且是正义的,仁的实践必须是善与正义的结合或平衡。好的也是正义的。当然,这里需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一个以法治社会为特征的伦理共同体中,正确的行为具有善的属性。因为,现代人谈论“正义”时,必然是不同善观的人们所认同的“公正正义”。因此,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平衡善与正义,但这种平衡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但这种内部平衡并不完美,具体来说,如“紧急疏散权”,存在一方造成某种损害或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赔偿的情况。善与义的平衡是指即使道德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对善或正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有一个必须遵守的最低线,而善(仁)与义(权利)的平衡是根本。这意味着它不能被损坏。
目前,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善行”的实践都存在着行动的合理性及其限度的问题,而“权利”的界限也有合理的理由。即使是自愿的慈善行为,也必须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不得成为损害他人或社会首要利益的理由。仁有度,最高的度不能凌驾于其他的度之上,也不能剥夺权利。否则,慈善不仅成为一种浪漫的乌托邦精神,渗透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还会以慈善、平权的名义进行危害,从而损害慈善精神,还有可能伤及自己。在现代文明社会,仁爱精神的理解和践行应建立在法治社会的规范秩序之上。或许,这就是丛林社会与文明社会的“金”精神修行的根本区别之一。
3.是否有合理理由拒绝善意行为。
慈善事业必须受到正义的约束,这意味着慈善事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被拒绝。这种拒绝可能来自给予者,也可能来自接受者。为了更容易地解释这一点,让我们以哈丁救生艇和泰坦尼克号为例。
哈丁的“救生艇”理论有其自身的含义。哈丁将整个世界比作浩瀚的海洋。发达国家的所有人都在救生艇上。救生艇内还有空间,但容量有限。发展中国家救生艇短缺,有些人不得不被留在救生艇外。船上还有空座位怎么办?哈丁先生认为有四种选择:第一,救出所有落水的人,但结果会是超载造成巨大损失,这是一场灾难;第二,几个人落水者中有哪些人被救起,但无法确定是哪些人。人要救起来。第三,保证救生艇安全,不救人。第四,救生艇上的人对海里漂浮的人感到焦虑,主动给外面的人让座。由于救生艇的原因,整个救生艇可能都挤满了无用的人。一个有羞耻心的人,在海上漂流的人,是不会允许别人以自己的生命来换取生命的。羞耻感[3] 561-568。我不专门讨论哈丁理论的优劣,而是借用哈丁的“救生艇”概念,笼统地讨论一下对茫茫大海中漂流者进行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限度,我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讨论的。为了便于讨论,对“哈丁救生艇”条件进行了更为极端的修改。假设船上没有多余的空间,也没有多余的材料可供救援。当一个在海上漂流的人面对这艘救生艇时,他们完全有理由期待船上人员的富有同情心的救援。然而,如果救生艇已满员,则有多种可能的行动选择。第一,即使知道救生艇已达到极限,是否还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船上人员进行富有同情心的救助?你允许他们上船吗?第二,更具体地说,他们是否有理由慈善地(为了挽救他们的生命)将船上的人拖到海上并亲自将他们放在船上?如果船上的人没有,他们将强迫船被移走,即使它们都死了并沉入大海。第三,船上有人放弃自己的岗位,放弃自己的生存希望,试图带几个人上船;这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跳跃。板和船倾覆。
泰坦尼克号的故事更为著名。泰坦尼克号沉船逃生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人性光芒与日月同辉,其美丽的灵魂深深刻在人们的心中,历久不衰。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泰坦尼克号上的每个人确实都有充分的理由本着慈善精神请求援助,但救生艇资源极其有限,我做到了。有许多与人性深层相关的现象在《泰坦尼克号》的最后阶段尤其值得注意。首先,有的人自愿放弃登上救生艇逃生的机会,有的人则心甘情愿地将救生艇送给更需要的人,把生存的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为了维护职责和秩序,阻止那些想登上救生艇的年轻力壮的男子,把妇女、儿童和老人放在第一位。
通过泰坦尼克号和改装的哈丁“救生艇”的案例,我们可以具体总结出特殊情况下拒绝施舍的理由。
首先,抽象地说,在正常情况下,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和尊严,并有合理的理由(或权利)在紧急或危机时刻得到同胞的同情救援。我有。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日常生活中的特定的善行是受特定的条件制约的,而根据这些条件的不同,即使具有相同人格和尊严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存在条件,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某些人也会有不同的存在条件。可能会被强制禁止这样做。享受慈善工作和救援工作也是合理的。哈丁“救生艇”上漂流的人们和泰坦尼克号上逃生的年轻人当然具有平等的固有人格和尊严,都有寻求同情救援的理性理由,这是肯定的。然而,资源的极度稀缺进一步提出了具体实现抽象平等权和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慈善援助的资格的问题。在资源极度匮乏的紧急情况下,具有平等品格和尊严的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优先关系,而这种优先关系不是建立在人格、地位或阶级的差异之上,而是建立在实际抽象权利的平等之上。场景中具体实现的描述。现有伦理共同体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伦理和文化价值观的精神构成了这种优先顺序的基础。这些伦理文化价值观作为传统、风俗习惯而存在,是不言而喻的价值观的基础。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人平等、尊重财产权、优待妇女、儿童、老人和弱者、忠于职守等是这些伦理文化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其次,人们应该有仁慈的精神,在紧急情况下有向他人提供慈悲救助的义务,但履行这种慈悲救助义务的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例如,人们可以愿意牺牲自己的死亡来换取他人生命的可能性,比如给予漂泊在海上的人们尽可能多的食物和水、信任或承诺。虽然这种行为选择的精神固然是高尚的,值得人们敬佩和敬佩,但当事人不能强迫船上的其他人也这样做。这是一项可选的附加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拒绝以牺牲基本权利为代价而外部强加的善意义务,无论是有关各方还是其他人。
第三,个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自愿牺牲是否可取且值得认可?如果你想一想,情况不一定如此。即使个人不惜牺牲自己的根本利益而自愿牺牲、爱心拯救他人,他们的行为也未必完全理性。在哈丁的《救生艇》中,已经在救生艇上的人自愿跳入海中,以换取水下另一个人登船的空间,此时许多绝望的幸存者围住了救生艇。救生艇可能会沉没。虽然个人自愿牺牲的仁慈行为本身是值得称赞的,但当在特殊情况下这种行为很可能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灾难时,个人的这种自愿牺牲的仁慈属性可以有不同的、虽然微妙的属性。 特征。根本性改变:善待海上漂流者意味着对船上同胞的基本权利的根本损害。这说明个人自愿的慈善和牺牲行为是有限度的,不应损害社会的根本利益。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为拒绝某些慈善活动提供了理性依据。阿伦特曾经区分过“私人德性”和“政治德性”,强调要警惕将私人德性政治化,把私人德性当作政治德性,我就是这么做的[4]561-562。最初的目的是提醒人们:小心地偏离社区的基本要素,这种关注只涉及慈善精神。
第四,虽然处于紧急情况的人们当然有理性的理由向同胞寻求怜悯和救援,但没有理由强迫他人牺牲自己的基本权利来换取自己的救援。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和自由权。尊重他人尊严和权利的人值得尊重,反之亦然。一个不尊重他人人格和权利的人,即使自担同情,也无法赢得人们的尊重,更谈不上真诚的帮助。在紧急状态下,人们理所当然地拥有“紧急疏散权”,但如果一个人突破“一块面包”的底,无限制地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他就陷入了困境”。 “情况紧急,需要善意救助。如果你反顾客中心,就不会获得人们的同情。相反,你只会招来蔑视和仇恨,这是可以避免的。”这意味着超出合理范围的慈善请求可以以合理理由拒绝限制。
4.民族国家的善行是否有权利界限?
上述关于慈善精神实践是否有权利边界的讨论,本质上属于同一个伦理共同体之内。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同一伦理共同体内部的慈善精神实践是有权利边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从逻辑上推断,不同伦理共同体成员的慈善精神实践也有权利边界。但这需要更具体的解释,而这种解释也不是在通常的德性和义务论的维度上,而是在权利、正义和政治的维度上。
就哈丁的“救生艇”而言,实际上涉及两个特定的慈善主题和类型。这是整个救生艇社区及其成员以及自愿牺牲自己以放弃空间和权利的个人的富有同情心的做法。在船上时,您享有船上所有成员的权利。这意味着整个社区可以被视为善行的目标,而整个社区的善行可能与个人的善行有很大不同。社会的目光。对社区内部成员的仁慈行为不一定适用于社区外的成员。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两种类型的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政治民族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是个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共同体,但政治民族共同体却不是个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实际上是一个“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政治组织,有自己的意义和价值、文化精神和治理结构。民族国家是一个政治国家和一个政治共同体。正如罗尔斯所明确指出的,民族国家内部存在着不同的群体,但在多元完整性原则下,这些不同的群体有着重叠的协议,而这种协议对于维持民族国家至关重要。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民族国家的政治组织不仅有宪法、法律等基本社会结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而且还包括民族国家长期形成的文化和民族情感。历史的进程。民族国家认同、基本文化认同、基本社会结构制度认同、民族认同等是政治国家与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区别。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其人民,民族国家首先要对人民负责。
一个值得深思的理论现象是,康德、黑格尔、罗尔斯虽然都追求人类永久和平和世界政府的理想境地,但在永久和平和世界政府面前却止步不前了。这是为什么?至少他们都以自己的方式明白,持久和平和世界政府的最佳状态就在世界的另一边,而且只能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寻求和推进。民族国家间慈善的精神实践不同于民族国家内部、个人之间的慈善。当然,所有民族国家都应该对其他民族国家的成员抱有慈善精神,帮助其他处于不幸境地的民族国家。帮助欠发达国家人民摆脱贫困、愚昧和落后是所有先进民族国家对人类的责任,在发生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也是所有先进民族国家的责任。其他民族国家的重大人道主义灾难是人类移徙的基本美德。走向和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践。
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是其成员生活的家园。另一方面,个人总是生活在一个民族国家中,人性和人格是在这个共同体中形成的,他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共同体中成为现实。在一个政治国家中,个人在享有适当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比如保护生命和居住的义务,如果他们无法履行这些必要的义务,那么可能会被施加强制要求。没有民族国家,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变得空洞和抽象。这与一个人进入国际机场时相同。如果不能进入或返回,就只能留在这个“国际空间”。抽象意义上它享有人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在世界上它享有人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事实上,除了某些方面之外,所有这些所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徒劳的。另一方面,人们内心深处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对自己的国家、国家、文化、传统的怀念之情。日常生活中你可能对它不满意,但内心深处你却非常珍惜它。他们对民族国家有着内在的承诺。这意味着尽一切可能为您的余生维护和建造一个美好的家。这种内心的承诺发展成为对民族国家不可避免的义务。这就像哈丁“救生艇”上的人们一样,他们可能有不同的品味和认知,可能会自愿牺牲自己,但尽最大努力阻止救生艇沉没的基本原则是一致和承诺。这项协议和承诺给整个救生艇带来了希望和未来。一般来说,不属于某个民族国家的人,不具备这个特殊民族国家的身份、文化认同、民族认同,缺乏基本共识和感情,缺乏维护和建设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它.玛苏.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是一个基于其不同成员和群体之间相互承认和尊重的道德共同体。承认并尊重这个民族共同体的基本文化价值观;承认并尊重这个民族共同体的风俗习惯和生活秩序;道德社区及其成员的权利。这种认可不仅存在于个人之间,也存在于群体之间、社会之间,甚至政治制度之间。就像救生艇上的人一样,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认知和偏好,但他们的共同点是尊重彼此的权利,承认彼此的尊严和个性,帮助救生艇沉没,这意味着预防和做出承诺。这些,比如信任,构成了救生艇的价值观和内部凝聚力。所以,即使你出于善意而放弃自己的生命来帮助海上漂流的人,你也将被迫放弃,因为整个救生艇可能会沉没。当然,还有承认非民族国家成员的人格、尊严和权利的问题,这种根本性的承认是向非民族国家成员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承认国家基本秩序、基本文化价值观、财产权、平等人和他人尊严的人来说,承认是一条双向路。与忘恩负义、恭敬甚至反目的的人相比,贪婪的人是否有特殊的“争取认可的斗争”问题?开展慈善活动是否需要特殊考虑?另一方面,向民族国家非成员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慈善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道德义务不是教条,道德行动是实践智慧及其创造性活动。只要对非民族国家成员的仁慈行为不是幼稚或天真的结果,就必须认识到一些界限。这种精神慈善有两个主要界限。一要践行仁爱精神,承担民族道德责任。民族国家的伦理共同体是全体民族成员的生命家园,首先对民族国家的成员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他民族的人道主义救援负责。各州及其成员。我将提供:若遇不幸或灾难。显然,这种类型的慈善事业和人道主义援助是有限度的。其次,它不会损害受援国的尊严、自我责任和生产力精神,它帮助受援民族国家及其成员为自己承担责任,使他们成为生产力而非寄生者,从而成为有尊严的存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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