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本质上是一个行政单位,实行中央和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1994年税制改革,传统国家级税务局拆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部分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统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副省级地方税务局系统受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税)。价值)。 - 征收附加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赔偿、生育保险费)、等资金包括残疾人就业稳定资金、文化工程建设费、物价调节资金、工会经费等。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税费征管的实施办法、规章制度;
(二)检查、监督全国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负责各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款和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及资金的征收管理,负责集体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私营企业。
(四)负责国家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筹划、税收核算和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五)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制定征管凭证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六)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设置、经费等,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管理人员的考评、任免。
(七)负责地方税务人员思想政治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和培训工作。
(八)组织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政策法规的公关工作。
(九)办理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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