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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卡类游戏涉犯罪的法律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游戏高速发展,其中房卡类游戏由于操作简单且不受地点限制,深受市场欢迎。特别是新冠以来,老百姓出行不便,线下室经常被关停,打麻将没了去处,于是有“线上室”之称的房卡类游戏呈现爆发式增长。  打麻将,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娱乐的同时也会有的存在。以浙江省为例,根据2016年《浙江省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条,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或者个人单次(局)输赢额20元以上的,就可被认定为。  近两年,我们团队办理了多起与房卡类游戏有关的涉赌案件,平台经营者、房卡销售代理商、玩家等都有涉案,案件在定性、相关主体的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有鉴于此,我们写作此文,供大家在办案中参考。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常见类型  (一)罪  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1]本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方式则为实施聚众或者以为业。《浙江省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聚众,根据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组织3人以上,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近年来传统线下聚众的刑事案件不多,比较特殊的案例是浙江法院服务保障防控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叶某某案[2]。叶某某在自己家中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供多人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并从中渔利9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被告人聚众,妨害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叶某某的行为如果放在平时应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有加重的评价,因此最后判处刑罚。  以为业,则是指以为常业,嗜赌成性,以所得作为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又或是有正当职业,但把主要精力放在上,长期在业余时间从事活动,输赢数额巨大的。例如(2020)闽0121刑初301号判决:章某某、林某某等人都没有正式工作,以为业,平常经常出入。的钱都是从亲戚朋友或者网络贷款而来,赌赢了就还钱,输了继续借钱。因此法院认为章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以为业,其行为均已构成罪。  此外,罪的常见类型还有:(1)利用球赛接受他人投注进行抽成、的行为。参见(2020)浙0303刑再2号判决。(2)利用体育、香港“"信息,聚众,接受投注的行为。参见(2019)闽0303刑再1号判决。(3)在带有游戏项目的网络游戏内违规提供币——游戏币的双向兑换服务。参见(2020)闽09刑终235号判决。(4)在网站上通过刷投注流水赚取返利的行为。参见(2020)皖15刑终52号判决。(5)设置机多次召集他人聚众的行为。参见(2021)晋0214刑初10号判决。  (二)开设罪  开设罪是指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组织的行为。[3]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罪相同,都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随着技术手段的更迭,开设罪的形式与内涵也在不断扩展。线下开设的形式早已固化,更新迭代主要集中在线上开设。自2010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网络开设的相关内容以来,网络开设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  开设的常见类型有:(1)线下开设。参见(2020)浙01刑终556号判决。(2)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或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参见(2021)浙01刑终120号判决。(3)为网站充当代理或提供帮助行为。参见(2020)浙01刑终482号判决。(4)组织他人在游戏平台进行“积分——币”结算的行为。参见(2020)内05刑终121号判决。(5)建立网络聊天群后建立规则并组织抢红包。参见(2016)浙01刑终1143号判决。(6)设置机供他人。参见(2020)沪0115刑初2189号判决。(7)开发游戏APP(基本等同于建立网站)。  不难发现,存在着相同形式被分别定性为罪和开设罪的情形,设置机供他人、建立网络聊天群并组织抢红包等行为既有可能被定性为罪,又有可能被定性为开设罪。两罪间的具体区分要点笔者将在下文展开论述。  三、房卡类游戏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果房卡游戏平台在软件中设置功能,平台经营者直接参与组织,则显然构成开设罪,并无争议。本文我们仅对游戏平台本身不是网站的正规类游戏的涉赌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游戏平台的责任分析  1.不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上要有犯罪故意,客观上要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房卡游戏平台没有在软件中设置功能,平台经营者也不参与组织,平时做好合规工作,对游戏平台上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打击手段,则游戏平台本身不构成犯罪。不能因为下级代理组织或者玩家在而倒过来推定游戏平台也构成犯罪。  2.构成帮助络活动罪  如果房卡游戏平台在软件中设置便于的功能,对玩家利用该功能进行的行为知情并放任,有可能构成帮助络活动罪。例如(2021)浙0624刑初64号判决,被告人出资并招揽他人开发、运营以全国各地方玩法游戏为主的某游戏APP,并在明知该APP被他人用于网络后,仍开发、上线方便代理上下分的“疲劳值”“冲榜分”等功能,为网络提供便利。机关以开设罪立案,最终法院以帮助络活动罪定罪处罚。  3.构成开设罪的共犯  一般情况下,大公司的游戏平台都已经完成了刑事合规步骤,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游戏平台明知下级代理在组织活动而仍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统计游戏场次、发放游戏奖励、赌资费用结算、销售房卡等直接帮助的,有可能与下级代理构成开设罪的共同犯罪。  至于游戏平台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取决于游戏平台在开设中所起的作用。倘若游戏平台的游戏的发行依法合规,平台只是在明知他人利用平台的软件开设而仍提供帮助或技术支持,那么游戏平台在与他人开设的共同犯罪中可能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例如(2019)浙0212刑初519号判决)。倘若游戏平台的APP就是为而开发,并积极推广,那么游戏平台可能是开设罪主犯。(例如(2020)浙10刑终418号判决)  (二)下级代理的责任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行为:(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该意见规定了网站的代理构成开设罪,但房卡类游戏属于新生事物,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网站,该意见也未规定正规游戏平台的下级代理在类犯罪中的认定标准。因此我们只能结合《刑法》中“罪”、“开设罪”及“共同犯罪”的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理解与适用。  2、下级代理构成开设罪的情形  一般而言,规模较大的房卡游戏平台会存在多层级的下级代理,下级代理有组织的风险。尤其是最底层的代理,他们直接面对众多游戏玩家,为了增加房卡的销量,有的代理会通过组建网络聊天群等方式将玩家组织在一起并参与赌资结算。在结算方式上,早期时玩家在网络聊天群里发红包结算,后网络聊天群频频被封群,有些代理就直接参与赌资结算,输的玩家将钱转给代理(群主),再由代理扣除房卡费后支付给赢家。  某些聊天软件的群组虽然区别于现实场所和网站,但也可以将参赌者聚集在一个特定的、持续存在的空间里,达到与现实场所和网站性质相同的效果。群主在网络聊天群的基础上,以类游戏为内核,以人员召集、秩序管理与资金结算为驱动,是有可能形成虚拟状态下的的。倘若群主只是单纯地建立群组,然后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游戏玩家以卖房卡,并且群主不参与玩家之间的资金结算,那么群主的行为就与“经营”相去甚远,因此也就不构成开设罪。而若群主既纠集人员入群,又组织游戏的进行,还参与资金的结算,那么其行为构成开设罪无疑。

  司法实践中,下级代理组织他人、参与结算赌资的,有法院认为此类行为构成罪(例如(2020)浙0523刑初246号),也有法院判决此类行为构成开设罪(例如(2021)浙0502刑初230号),但主流还是定开设罪。对于此类直接组织并参与结算的下级代理,定罪没有争议。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不直接组织玩家的上级代理在明知下级代理组织玩家的情况下,仍然销售房卡从中获利的,是否构成犯罪。此类情形中,上级代理没有组织玩家,只是销售房卡,对下级代理的组织行为虽然有所知晓,但未直接参与,仅持放任态度,因而很多上级代理都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通过“下级代理构成犯罪——上级代理明知并提供帮助——上级代理构成帮助犯”这一路径,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上级代理构成下级代理开设罪的共犯。  3、上级代理帮助犯和下级代理正犯的地位作用  上级代理的帮助行为在开设罪中所起作用的判断,应当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具体还需结合上级代理在下级代理组织的过程当中提供了什么程度的帮助。虽然正犯/帮助犯的认定与主犯/从犯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但在实践中,帮助犯往往是从犯。例如,(2019)皖0621刑初351号判决认为:“被告人在明知其提供给郝某某等人的游戏软件被用于的情况下,仍积极销售该游戏房卡从中获利,同时为游戏提供技术服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罪,且系共同犯罪,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人非法获利91.57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至于直接纠集赌客的下级代理在共同犯罪中(假设认定上下级代理构成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取决于以下几点:(1)下级代理是否具有独立性。下级代理是否听从于上级代理的指挥,是否具有独立决策的能力与地位。(2)上级代理是否教唆或指导下级代理进行组织、纠集赌客。倘若下级代理是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进行代理申请、且不听命于上级代理的独立个体,且其行为完全具备独立性,乃至于可以阻断上下级代理间的意思联络而单独成罪,那么其行为的重要性得以彰显。下级代理组织、纠集赌客的行为是开设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反观上级代理的房卡售卖行为的入罪,不仅要求其主观明知的具备,还需基于下级代理的构罪。因此,不论上级代理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为何,下级代理在整个犯罪框架中的基础性地位、必要性作用就决定了其不应认定为从犯。例如,(2019)浙0502刑初9号判决认为:“该9名被告人通过建立微信群纠集赌客,积极充当售卖房卡的下级代理,其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或辅助,不应认定为从犯。”而一些认定下级代理系从犯的判决,在缺乏说理过程的情况下则令人难以信服。  四、开设罪与聚众的界分  开设和聚众呈现一定类似性,实践中如何区分开设罪和罪没有明确的标准。两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差异较小,区别主要集中在客观方面的组织性、开放性和经营性。  首先,组织性主要体现为组织者对的管理、控制及规模等方面。聚众的表现形式中虽也有组织、招揽他人参加的行为,但相较于开设罪,其组织性较弱、管理较松散,通常呈现出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人脉资源揽拉赌客在非特定的时间、地点内聚集。因而时间和空间的特定性较弱,随机性较强。反观开设罪,则具有较强的组织性。一方面,内的赌客更多是来源于“知道存在而主动找上门”。另一方面,有着较固定的时间和空间。且内部的人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其次,开放性主要表现为是否固定,人员是否开放。犯罪的场所一般不固定,多为组织者临时选址临时通知。参赌人员一般也局限于组织者固定的小团体或亲友,团队也不易壮大,因而隐蔽性较强。而开设罪的开放性强得多,线下的话地点不会轻易变更,以便于吸引更多人加入。里的参赌人员则具有较大流动性,赌友间彼此也一般不相识。  最后,经营性的意涵为是否需要经营管理的场所、人员。犯罪的时间和地点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组织者对整个活动不具有长远的经营打算,收益一般来源于渔利。而开设罪中的组织经营者,对整体的管理、经营、规划都较为明显,其不仅通过组织活动获取非法收益,而且大多还通过提供其他与配套的服务获取经营性收益。  总之,犯罪历史久远,随着人类历史发展至今,也将随着人类历史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法网恢恢,但争议将一直存在。

【注释】附:犯罪的立法沿革1997年《中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5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以网络为载体设立的行为认定为设立的另一种形式,并增加了设立行为的种类。2006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的行为定为独立的开设罪,并在原量刑基础上增设了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网站开设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处罚标准、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等相关问题。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不断完善针对于开设罪的定罪量刑机制。202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部联合制定的《办理跨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跨境犯罪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罪的量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罪。

查获129人!青岛破获全省首例“房卡模式”网络案

半岛记者 孙桂东 通讯员 张秀振

为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李沧分局在市局网警支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深度经营、精准出击,历时一年成功打掉一个利用微信群和App软件进行网络的犯罪团伙,截至目前已查获涉案人员129人,其中依法刑事拘留15人、取保候审12人、治安处罚102人,查获涉案资金500余万元,为秋冬严打整治攻势再添战果。

游戏貌似正规,实为行为

今年2月的一天,喜欢玩麻将的秦某伟(男,51岁,市南区人)被一个微信名叫“妞妞”(头像显示为女性)的人加了微信,随后又被其拉入一个叫“妞妞大本营”的麻将玩家群。

在群主“妞妞”的指导下,秦某伟像其他群友一样,通过手机下载了一个叫“麻友部落”的App游戏软件。群主“妞妞”会在群内随时发送新开的“房间号”,当有4名群友将“房间号”输入App相应位置进入“麻友部落”的游戏“房间”后,便可以开始玩手机麻将游戏了。

4人进入房间后,App软件会自动进行发牌、计分。根据App软件的设定,每轮为12局,一轮游戏结束后,系统会显示每个人输赢的分值情况。

根据群里的约定,App内的1分折抵币10元,赢家分数为正,输家分数为负。每一轮游戏结束后,赢家会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发在群里,输家就根据自己输的分数向赢家付钱。每轮赢钱最多的人为“大赢家”。群主规定,每轮的大赢家要向群主支付“房间费”10元。

案发后,据秦某伟等人供述,该App的麻将规则非常具有青岛本地特色,且为系统自动发牌、计分,每轮12局往往能在10分钟左右完成。群友们每次开始游戏后,一般能玩上好几轮,赢或输都在几百甚至上千元。但为隐匿事实、逃避打击,群主经常会向群里人员强调,在群内只能提得分情况,不得出现“付钱”等字眼。

“此类借助网络进行的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办案向记者介绍,该案的组织者一边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并督促结算,一边关联貌似正规的App游戏软件获取输赢结果,这种赌局和钱款往来分离的模式给案件侦办带来了一定困难。

玩家越陷越深,群主坐收渔利

薛某澜(男,49岁,胶州市人)是从今年6月份开始参与“麻友部落”的。据他供述,自从被朋友拉入“妞妞大本营”群后,每次能玩四五轮,一次最多赢过1340元,最多输过480元。薛某澜还当过几次大赢家,每次都如约付给群主“妞妞”10元的游戏“房间费”。

据介绍,由于此类网络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且方式较为隐蔽,致使许多参与者沉迷其中、难以自拔,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

在“妞妞大本营”微信群,群主“妞妞”不只负责揽人入群、开“房间”等工作,还负责督促玩家遵守相关游戏规则。如果有人输了不及时向赢家付钱,“妞妞”便通过暗语向其追讨,甚至会将不守规则的人移出玩家群。

经侦查发现,群主“妞妞”的实名为魏某某(男,40岁,浙江杭州人,暂住市北区洛阳路)。以往,魏某某习惯到暂住地附近的室打麻将,其间结识了很多“麻友”,后来熟悉了利用手机玩麻将赌钱之后,就萌生了自己建群、介绍身边朋友入群并通过向App上家购买“房卡”转售赚钱的想法。

查明,自2018年2月至今,魏某某通过建立“妞妞大本营”微信群,利用转售“房间卡”在“麻友部落”App上开“房间”的形式,先后召集群内成员40余人多次进行网上,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从中获利。

今年8月17日,魏某某因涉嫌在网上开设罪被李沧依法刑事拘留。据魏某某供述,游戏中每轮12局所消耗“房间卡”的成本为3元,但根据约定,每轮结束后,魏某某一般能收到大赢家10元至15元甚至更多的“房间费”。

与魏某某的牟利模式相同,被抓获的涉嫌网上开设罪的多名犯罪也建立了如“潘潘麻友部落”、“情怀青岛麻将”等数个微信群,依托“麻友部落”App软件设置赌局。每轮结束后,群友以事先约定好的App内1分折抵10元、20元、50元、100元等不同数额相互兑现,群主则在每轮结束后收取10元、15元或更多的“房间费”。

在成功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今年10月3日,专案组在李沧区某酒店等地先后将“麻友部落”App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代理人于某滨(男,28岁,市北区人)、唐某雯(女,22岁,黑龙江省人)等主要犯罪抓获。

据供述,该团伙利用微信群拉拢人员、网上开设虚拟麻将室等方式,组织并非法牟利8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深度经营,破案异常艰辛

因涉嫌组织、参与网络人员众多,涉案资金量较大,此案被部列为了督办案件。为确保全案全结,李沧分局将该案确定为“2018.11.29”专案,成立了由网警大队牵头、相关警种和各派出所参与的专案组,开展了长达一年的侦办工作,并精准把握收网时机,于近日成功收网。

为及时固定证据,一年来,专案组先后多次奔赴杭州、深圳等地,调取该案涉及的近千万条后台数据,并安排专人对数据进行逐条甄别和关联比对。

据悉,以往破获的网络案件,大多是以开设网站的模式进行。截至目前,此案为全省机关破获的首例“房卡模式”网络App案,也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此前鲜有成熟的案例以供参考。

案件侦办期间,专案组全体团结一致、各司其职、加班加点,高质量完成了侦查办案任务。为能早日破案,有的每天工作十余小时,连续一个多月吃住在办公室;有的多次出差往返,无暇顾及家中生病的老人、孩子;还有的长期劳累导致身体不适,但一再拖延去医院就诊的时间,始终强忍病痛坚守在办案的岗位上。

面对较多的涉案人员和庞大的后台数据,专案组本着“边摸索、边掌控,边分析、边突破”的理念,在确保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通过细致侦查、艰难取证,最终抽丝剥茧,最大限度地厘清还原了此案中每名涉案人员、每个赌局、每次交易的来龙去脉。

“破案的过程也是我们积累办案经验的过程。”李沧分局网警大队相关告诉记者,这种形式虽然活动于网络虚拟空间,但与网下的性质并无二致,除了取证过程充满艰辛之外,丝毫不影响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与线下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请市民群众珍爱自己、珍惜家庭,切实认清网络涉赌游戏的违法本质,认清参与网络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发现网络网站、微信群、App软件后应自觉远离,并主动向机关举报。

捕鱼游戏法律风险2021年大数据报告(中篇)

《捕鱼游戏法律风险大数据报告》正式发布。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大数据报告都提到了哪些内容。

因篇幅原因,本文仅对大数据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分三天发布,最后一天将公布全文下载链接。

房卡篇

房卡平台涉案——平台负责人均被判三年以上实刑

据统计,2021年判决的房卡平台涉赌统计案件中,平台负责人均被判处3年以上实刑。

房卡平台涉案,平台负责人判刑相对较重,在判刑三年以上,最高判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典型案例——“天乐红中麻将”案

【案情介绍】

2017年初天乐红中麻将App开始运营,并招收代理推广天乐红中麻将App。期间,陆续开发出麻将、斗牛、炸金花、等方式。根据该模式,玩家下载天乐红中麻将App,通过线下代理或线上购买房卡(钻石),房卡一元一张,支付房费后,进入“房间”,依据平台统计的积分数额在代理组建的微信群内或者通过微信直接与代理进行赌资结算。

2019年12月份左右,设置了“诚信分”功能,每个玩家由代理设置1-1000分不等的“诚信分”,玩家可以先玩后付钱。同时开发出大联盟模式,由盟主或一级代理向安徽尚玩公司以0.15元的价格购买钻石,邀集玩家进入到联盟中进行游戏,游戏结束后,平台自动抽取每人一分,另外还在大赢家处抽取一定积分。

【证据】—证人证言

  • 天乐红中麻将App玩家之间以分结算,在微信中发红包进行交易。
  • 有抽水模式,抽水情况由盟主或者合伙人规定。
  • 为方便代理组织,设置俱乐部模式,由代理创建。
  • 有结算功能,自动计算输赢,玩家兑现后,代理可以清零。
  • 有诚信分功能,代理根据玩家的实际情况选择0-1000分设置,让玩家先玩后付钱。
  • 技术团队与客服人员成立了微信群,客服是为玩家提供服务的,技术团队解决客服提出的故障。

【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公司的房卡由运营团队负责,只卖给群主(盟主),群主(盟主)主要是通过可上技术分的端口让玩家进行,群主下面有代理,群主可以先让玩家充钱上分,再用分兑换成现金,代理主要是通过每局收取分值(可兑换现金的)来获利的。为了给代理组织提供便利,吕某要求技术人员设置了俱乐部模式、增加踢人和通缉功能、“诚信分”功能以及计分、抽水功能。
  • 天乐红中麻将在2019年11月份之前,是以销售房卡的方式获利的(其他代理按差价获利),2019年11月份之后,是以抽水销售房卡等两种方式获利的。

【法院观点】

  • 根据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及在案证据,被告人开发运营天乐红中麻将App游戏软件的初衷和预期即为玩家提供工具或放任玩家用于,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其盈利手段亦是依靠下级代理发展增加人员数量,消耗更多房卡获利。并且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按照吕某指示,根据代理或者玩家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更新、升级软件,设置新的方式、创建俱乐部等,以便利代理组局。应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发供他人的软件。
  • 根据公司股东、技术人员、客服人员以及在案的代理、人员等证人证言来看,上述人员在接触或了解天乐红中麻将软件后,均能够认识到该软件就是供人的软件。综上,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天乐红中麻将软件是供人的软件,平台明知玩家。
  • 虽然天乐红中麻将软件本身没有现金结算业务、组织行为,但其通过与游戏代理的共同犯罪行为,将该部分功能转移到其他网络媒介上,依托该平台的游戏、胜负结算功能,进行持续的网络活动,实质上是将天乐红中麻将软件作为一个半公开、规模大、场所相对固定、持续运营、参赌人员相对不特定的进行运作。
  • 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发天乐红中麻将软件,明知该游戏平台会被用于,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以股份分红等方式参与利润分成,构成开设罪,且系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币五十万元。

典型案例——“熊猫麻将”代理案

【案情介绍】

2017年年底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利用手机在网上开设,通过打麻将、打“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获利。被告人在微信、闲聊APP、默往APP上建立名为“风云一”、“战狼三”的群聚集参赌人员,宋某某为群主,李某某为管理员。宋某某在熊猫麻将APP上建立了一个名为“战狼”的俱乐部(亲友圈),购买房卡供赌客使用,并拉人到“风云一”、“战狼三”的群,宋某某、李某某组织群里的人员到熊猫麻将APP“战狼”俱乐部进行。按照积分规则每局抽取2元、4元头钱。被告人分别对参赌人员进行管理,维护秩序。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开设违法所得227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利用“熊猫麻将”的平台进行,设定规则,组织网络活动,安排被告人董某等人拉人进群参与并分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开设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四万元。

2021年房卡案例总结

  • 房卡游戏涉赌性强,平台很容易被认定为明知,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服务。极易构成开设罪,法律风险极高。
  • 案件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判决刑期较重,一般是3年以上。

(一)游戏玩法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类网络游戏,应当要求用户进行一定的智力投入并能够自主操作,不得提供主要以系统自动按照概率性分配方式决定对局结果的游戏玩法,不得存在、、、21点、、、贏三张、十三水、牌九、牛牛、等类似玩法。

(二)游戏功能

  • 实名认证(玩家实名及代理实名)
  • 禁止提示
  • 敏感词规避
  • 设置举报通道
  • 防沉迷功能

(三)敏感词

  • 游戏内具有敏感词屏蔽系统,包括玩家的文字发言、俱乐部、房间的名称、留言等屏蔽敏感词。
  • 公司与代理及玩家交流时无论任何一方要注意用词,不得提及任何涉及、现金等词。

(四)代理风控合规

  • 代理实名注册
  • 代理协议
  • 代理招募合规
  • 代理行为规范

(五)客服行为规范

  • 不得指导代理/玩家
  • 对代理/玩家暗示的内容及时禁止
  • 对明示的玩家及时提及平台对行为的惩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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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狮子与猫咪的奇妙邂逅:一场跨界的友谊故事

9.揭秘情感的力量: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与决策

10.跨越两岸:探索彼此的独特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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