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酒后“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案例研究)
编者按: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犯困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性的防卫能力很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程度。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后虽然意识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身体无力抵抗,言语表达也不能清晰而大声的表达,只能轻声细语的表达不要的观点,可以认为是“不能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去认定是否罪,也需要从整体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觉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还是真的无力反抗。
要全面查清案情,具体可以从双方平常的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害人事后作出反应时候的其他条件,是否有让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诉他人的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事后让其男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认自己自愿的话有损颜面等。
如下案件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案例研究:罪中的其他手段,并不一定要证实被害人睡着或者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才能认定,只要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导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达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当然也同时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这有赖于对整个案件综合判断去得出,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态度的认识也是根据综合情况去认定的,并不是客观归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提出了辩解而轻易放过。
吉林省靖宇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靖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个体业主,现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靖宇县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网名:甄诚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甄诚兔儿神)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21时许,二人离开饭店,来到被告人于某甲家中。此时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说”我喝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头闭上眼睛,仿佛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被害人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被告人于某甲开车送其回家。于某甲将唐某某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3月20日凌晨,于某甲发现手机中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来到唐某某家。走到路口时,正好与被害人及其母亲相遇,唐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人于某甲遂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甲提出报警解决。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赶到,简单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的姐姐于某霞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于某甲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于某甲的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1、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于某甲(网名:甄诚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甄诚兔儿神)系网友,二人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并于2012年3月中旬与”靖宇甄诚交友QQ聊天群”的另两个网友(网名:”甄诚丽美人”、网名:”请止步、禁区”)在靖宇县韩香阁饭店见面并喝酒,唐某某当时喝了六、七瓶啤酒,状态清醒。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二人在吃饭过程中提到了处情人关系,于某甲答应送给唐某某一个金貔貅。21时许,于某甲到吧台结账,唐某某站在其身边。而后二人商量到于某甲家中取金貔貅。在于某甲家中,于某甲将金貔貅拿出交给唐某某,唐某某将貔貅揣在外衣兜内,后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态迷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唐某某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并让于某甲送其回家。于某甲在送唐某某到家后,开车返回家中。凌晨时分,于某甲发现手机上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前往唐某某家。车辆行驶至唐某某家附近时,与唐某某、一个中年妇女(唐某某的母亲)以及一个男人相遇。唐某某的母亲说于某甲给唐某某下药并了唐某某。于某甲辩解没有下药,也没有,二人遂当街发生争执,唐某某的母亲抢走了于某甲的手机。后经与唐某某母亲一起前来的男人劝解,于某甲与唐某某、唐某某的母亲、那个男子一起来到唐某某开的美容院里来说清此事,唐某某的母亲与于某甲争执不下,于某甲提出报警。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赶到,简单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人于某甲系网友,2012年3月中旬,该二人曾与另两名网友在饭店见面并喝酒。2012年3月19日,于某甲在网上和唐某某聊天时约其出来吃饭,二人相约当日晚18点四季肥牛219房间吃饭,席间二人一共喝了十二瓶雪花啤酒,每个人喝了五、六瓶。21时许,唐某某去了趟卫生间,回来后喝了杯啤酒,然后就对此后的发生事情全无印象。再有印象时,唐某某发现自己在于某甲家客厅里的沙发或者是床上赤裸身体正在与于某甲发生性行为,并用手推了于某甲一下,就又没有印象了。再清醒时,唐某某赤身裸体去了趟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后躺在沙发上,于某甲到其身边亲吻她,唐某某表示要回家,于某甲将衣服递给唐某某,并给唐某某穿上裤子后,开车将唐某某送回家。唐某某称二人在吃饭过程中并未提及貔貅。另证明,唐某某对与于某甲发生性行为时,自己有无反抗行为、于某甲有无暴力威胁行为均无印象。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系被害人唐某某的母亲,2012年3月19日晚18时左右唐某某和孙某某说要出去吃饭,并说一同吃饭的有”于哥”和另两名女生。当晚23时左右,唐某某回到家中,面色苍白,披散着头发(离开家之前是扎着的),孙某某就问唐某某发生了什么事,唐某某说晚上吃饭时,吃到20点多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晚上23点起来上厕所的时候,身上一丝不挂,知道自己是在网上认识的”姓于的”男人家,便要求回家,后来”姓于的”就将唐某某送回家。随后孙某某将唐某某送往医院检查,从医院回来后,孙某某提取了唐某某案发时穿着的米黄色内裤并存留了擦拭唐某某私处的卫生纸。然后孙某某用唐某某的手机拨打”姓于的”电话,没人接听。孙某某就再次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也是无人接听。正当孙某某和其邻居(陈姓男子)带着唐某某出门准备报案时,迎面遇见”姓于的”的车,孙某某与”姓于的”发生争执。在陈姓男子的劝说下,孙某某、唐某某、陈姓男子、”姓于的”四人一同来到唐某某的美容院,二人争执无果后,便拨打电话报警。
......(其他证据省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但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表示,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平日酒量很好,喝五、六瓶啤酒状态清醒,本案的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案发时并未醉酒,也未服用安眠类药物。因此,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人于某甲发生性关系时是清醒自愿的。
法庭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而”醉酒”是一种精神状态,具有环境的特定性和状态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结合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受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中均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行为。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表示,与被告人饮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对于在被告人家中发生的事情记忆呈片段性,并于案发后向机关报案,明确表示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可见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呈现了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的醉酒状态,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发时其清醒自愿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庭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将其,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于某甲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于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母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待机关赶来后,配合侦查人员做笔录,且随侦查人员来到派出所,其行为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的意见》中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系自动投案。被告人于某甲到机关后如实说明其与唐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情经过,虽不承认被害人,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规定,因此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甲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作俊
审判员 杜丽
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员 张远
从半推半就收下第一个红包 披着“兄弟情”外衣的权钱交易开始了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6日播出年度反腐大片《持续发力纵深推进》第一集《解决独有难题》。
视频加载中...
张晓霈,曾任吉化集团公司经理,吉林市、,吉林省副等职务,2022年11月主动投案,接受审查。
经查,向张晓霈送钱送物金额最大的行贿人,是一个叫刘有才的老板。他和张晓霈密切交往近40年,交情在吉林市广为人知,他们之间的交往过程,也恰是张晓霈个人蜕变过程的生动缩影。
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 汤兆洋:张晓霈和刘有才的关系其实非常值得发人深省,从最初的这种兄弟情,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张晓霈和刘有才都在吉化集团下属的机械厂工作。当时两人都才20来岁,张晓霈是一名基层技术工人,刘有才是食堂的厨师。
刘有才(涉案商人):一瞅这个人挺投缘,挺乐意跟他唠嗑。那时候还没有像后期那样,想得那么多,那时候挺单纯,真就是一种哥们。
那时的张晓霈,懂业务、能吃苦,很快成为全厂最年轻的车间,三十出头就当上了厂长。此时,适逢国有企业改制,刘有才承包了食堂。也是从这时起,原本单纯的朋友关系,开始掺杂进了其他东西。
张晓霈:我第一个就给厂里定了一个规矩,以后必须都得在食堂他那个地方来招待客人吃饭喝酒,不允许到外边去。这么大范围点的权力,我也就只能在这上帮他。
后来,张晓霈被提拔为吉化集团经理。当时,这家国有企业已近破产边缘,他到任后锐意改革,扭亏为盈。一时间,掌声赞誉纷至沓来,也成为他事业道路上的高光点,然而现在回头看,却也成了他人生道路的转折点。
张晓霈:管着几万人、几百亿资产的企业,在这么流动,一天找你的人也多了,想依附你的人也多了,我犯罪就从这逢年过节收礼金,从吉化当经理这个时候开始的。
干事担事,是干部的职责所在、价值所在。党把干部放在各个岗位上,是要大家担当干事,而不是做官享福。张晓霈却开始躺在功劳簿上吃老本,渐渐产生了麻痹心理,变得志得意满、精神懈怠。
张晓霈:走到重要岗位的时候,地位高了,权力大了,自己理想信念开始滑坡了,精神“缺钙”了,得“软骨病”了,开始贪婪,看重金钱胜过看重事业了。
思想一放松、精神一懈怠,整个人就会变得无精打采、不思进取,就会在各种拉拢腐蚀面前败下阵来。而其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正是刘有才。在张晓霈关照下,刘有才的食堂搞得非常红火,刘有才也把生意延伸到了吉化集团之外,在市里承包了两家饭店,他对张晓霈开始有了不同以往的“表示”。
张晓霈:我一有客人也到他承包的饭店去吃饭,他开始逢年过节给我送吃用的东西,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给我送钱。
刘有才:第一次送钱的时候我们撕巴撕巴,他说不行,后来给到家里,给到嫂子,后来他也都知道,慢慢反正就都习惯了。
走向违纪违法的干部,几乎都是从半推半就地收下第一个红包开始的。几年后,张晓霈又先后被提任为吉林市、主要,拒腐防变的闸门已经有了裂缝,势必难以抵挡汹涌而至的腐蚀围猎。
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室二级巡视员 阿儒汗:他担任以后,无论是在干部、人事、工程、项目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多问题。想提拔谁就提拔谁,想给谁什么项目就给谁项目,所以说长期的权力失去监督制约以后,对他个人走向腐败又形成了一个催化剂。
看到张晓霈当上了市,刘有才的欲望也随之膨胀,开始请托他拿项目。短短几年里,刘有才的生意版图急剧扩张,成为涉足餐饮、物流运输、消防设备供应等多个领域的大老板。张晓霈在多方面为他直接打招呼帮忙,使得刘有才在吉林市成为人所共知的张晓霈代言人。而张晓霈从刘有才那里收受的财物,也从小红包变成了大额分成。
张晓霈:他就告诉我,我挣来的钱就咱俩分,有你一部分,有我一部分。反正老才给了,这也就我俩一辈子弟兄,给就给吧,就留着吧。
倚仗张晓霈崛起后,刘有才对张晓霈的服务可谓无微不至。为方便张晓霈用餐,他专门在离张家步行只有5分钟的地方开了家餐厅;钱款、金条源源不断地送上,又为张家的复式住房进行高档装修。到案发时,刘有才送给张晓霈的财物累计达数千万元。
张晓霈:这次审查,我反思一想,确实是一种权钱交易,就是一种披着外衣的权钱交易,是一种隐蔽形式。
【半推半就—半推半就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