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为强化对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共用的管理力度,推动其规范化与标准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各类报刊的标题、官方公章、文件封面、标识牌、个人证件、荣誉证书、奖牌、旗帜,以及信封和信纸上的机构标识。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
机场的名称、火车站的名称、道路上的交通指示牌,以及机动车辆车门上所显示的所属单位标识。
街道的命名、路牌的指示、店铺的招牌、门牌的标识、公共设施的名字、界碑等。
(五)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
(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第四条:市及旗县区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场合蒙汉两种文字共同使用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蒙汉两种文字共同使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公安机关、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执法、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邮政服务、交通运输、税务机构等应依据各自职能,切实加强社会公共场合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在社会流通使用的蒙古文和汉字两种文字,必须遵循规范书写,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书写、制作、以及悬挂,均需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横排的文本中,蒙古文位于上方或前方,而汉文则位于下方或后方。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状排列的文本中,蒙古文位于外圈,汉文则位于内圈;亦或是蒙古文占据左侧半圈,而汉文占据右侧半圈。
蒙古文与汉文分别镌刻于两块牌匾之上,其中蒙古文牌匾置于左侧,汉文牌匾则位于右侧;亦或是蒙古文牌匾悬挂于上方,而汉文牌匾则安放于下方。
(五)书写、制作蒙汉两种文字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相同。
第六条:在进行书写、刻字或制作时,所采用的蒙古文和汉文两种文字必须遵循以下规范:
蒙古文字的竖笔宽度应当介于汉字宽度的一个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
(二)蒙古文字横向排版应取上齐规则;
(三)蒙汉两种文字所占面积相等,规格比例应当为一比一。
第七条:在公共场合,蒙汉两种文字的使用应确保翻译无误,字体需保持完整且易于辨认。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若要从事涉及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翻译、书写及制作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在进行此类业务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向民族事务主管机关提交审核申请,并提交设计效果图。民族事务管理部门需对社会流通的文本进行规范、完整性及准确性的审查,若审查结果符合要求,则可批准制作。对于已制作完成的社会流通文本,管理部门还需进行及时的复查,若复查结果达标,则可投入使用。管理部门在审核和复查过程中的最长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规定,市及旗县区的人民政府需将蒙汉两种文字在社会市面共同使用的管理费用,编入财政年度预算中。
第十条:民族事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需出示相关证件。该机构应设立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投诉、举报、监督及检查机制。同时,可聘请对蒙汉两种文字都精通的个人担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监督工作。
若违反本条例第三项要求,在社会流通的文件中未采用蒙古文,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将要求其及时进行更正;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将面临300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若社会公共场合使用的蒙古文和汉文在用字、书写、制作、展示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字体大小、规格和标准进行蒙古文和汉文的书写、雕刻、制作,又或者使用的蒙古文和汉文翻译存在不准确、字迹不完整、模糊不清等问题,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将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若逾期仍未整改,将面临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第十三条:若违反本条例第八项要求,未获批准擅自制作或使用蒙汉社会市面用文,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并没收非法所得;若逾期未进行整改,将面临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于在社会市面中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其疏于职守、越权行事、徇私舞弊,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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