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断案,十分强调犯罪动机。而这一传统,最早发端于汉儒董仲舒。
西汉武帝时有一起伤害案。甲的父亲乙和另一人丙发生口角,由动口升级为动手。丙抽出佩剑要去刺乙,甲眼看着父亲要吃亏,赶紧抄起一根棍子朝丙打去。没想到丙没有打着,却结结实实打在自己父亲身上。旁人看见甲打伤父亲,就把他抓起来送到官府。汉律规定,殴打父亲是砍头示众的大罪。这个案子如何判法,汉朝的法官吵成一团,都拿不定主意,于是请出当时的大学者董仲舒。董仲舒说,父亲是最亲的人,见父亲危险,当然要去救援,拿棍子打人是为了救父亲,不是为了害父亲,“志善违于法者免”,没有犯罪动机怎能定殴父罪呢?所以甲应该定无罪。于是,“原心问罪”就成了古人的法律传统。后人更上一层楼,就有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不管外在行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认定你心存恶念,就可定罪问刑,“腹诽罪”、“文字狱”、“思想犯”都是打那里出来的。
古人是否认同当时的法律,这个问题我们已无法去问古人了,只能从他们的文字中寻找蛛丝马迹。陈炽在他的笔记里说,那个心狠的司员在一年后与人打麻将时突然暴毙,就是“刀笔杀人”的报应,大概陈炽是不完全同意这两起案件断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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