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的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
【虚假陈述和隐匿行为的效力】行为人、相对人以虚假陈述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隐瞒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以所谓“十年自主研发生产塔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冒充中国内地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投资参股公司及其地球上根本不存在的产品品牌项目。 51%,冒充菜鸟站高管,招募全国独家代理商;《探鸟快递柜案》,公司本身根本没有任何自主研发的产品,是一家不折不扣的皮包公司,开在成都环球中心临时租用的写字楼里;同样,不存在“坦鸟智能快递柜”产品或项目,也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代理招商开展产品品牌项目的合法资质;在该案中,“新天快递柜”和“外恩”是无中生有。 “探鸟快递柜”等快递柜厂家生产的快递柜以假冒为主,包装上打上“探鸟”商标,成为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事实上,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只存活了110天,之后大楼就彻底空了;世界上从未存在过一秒钟所谓的“坦鸟智能快递柜”芯片及相关快递柜产品;《探鸟快递柜案》 2022年3月,全国受害人开始发现自己涉嫌诈骗,前往成都公司维权并现场举报; 2022年3月至5月12日,全国各地受害者持续长时间现场维权。所谓“独家代理”招商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更加肆无忌惮,无视任何法律,在54个重叠地区签订独家代理合同更加疯狂;这种事实行为具有虚假陈述和隐藏行为的效果。诈骗,且有法律事实构成诈骗罪的;因此,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生成的《独家代理合同及附加协议及其内容》均属于无效合同和欺诈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
【以诈骗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以诈骗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诈骗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1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冒充菜鸟站高管进行虚假宣传,在全国范围内招募独家代理商,并在54个重叠区域签订独家代理合同。 “独家代理”失踪,足以证明其行为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手段,而合同的本质是无效合同、欺诈合同。
2.2在成都坦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十年自主研发的所谓“坦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只是从各快递柜厂家采购的产品,并换上“坦鸟”商标。它们只是实施涉嫌欺诈和洗钱的道具和工具;本案中,公司除拥有“塔鸟商标”外,本身并无任何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所谓“塔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项目”是以诈骗、诈骗等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合同性质为无效合同或欺诈合同。
2.3 《探鸟快递柜案》 成都谈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涉案关系链、利益链、帮派链,伪造、虚假宣传谈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项目,以及相关虚假、伪造视频宣传广告事实上,与“阿里巴巴、菜鸟站、三通一快递(四通一快递)等全国主流快递公司”等知名企业根本没有战略合作关系,更不用说任何快递公司了。资源网络;成都环球中心塔鸟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所有广告商标及战略合作挂图均为自制、虚假。独家代理合同及附加协议中的免费“快件对接”服务合同条款形同虚设,根本不存在。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均视为具有欺诈行为或者具有欺诈手段,该合同的性质属于无效合同或者欺诈合同。
2.4 《探鸟快递柜案》,公司早已人空,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对公账户资金余额连续一年为零。所有涉案人员均已集体藏匿逃亡。案中所谓老板张海军的手机号码和微信账号被注销、失踪,因害怕犯罪而携款潜逃;其公司没有任何正式的会计账目、审计、申报,公司账户中不存在塔鸟智能快递柜项目运营的余额;真正的老板和幕后的沉默……一切事实和迹象证明,该民事、刑事法律行为是以诈骗、诈骗的方式进行的;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或欺诈合同。
二、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涉嫌合同诈骗的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罪》注册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其公司与幕后54个重叠区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了《独家代理合同》。合同本身是民事诈骗、刑事诈骗的法律行为;诈骗全国300-400多名代理人每人被骗2万元以上,平均每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超过7万元,更何况本案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左右,完全符合立案标准起诉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仅处以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1 与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1.1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智能快递柜案》)是一家注册的合伙投资公司及合伙人,与全国各地受害人代理人均具有直接法律关系和实际合同关系。案件自始至终,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没有人出现或说过一句话。相反,本案自始至终与登记的合伙投资公司及合伙人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专业诈骗营销团队成员及其他与全国各地受害人代理人无合同关系的公司,以独家代理招商的身份实际操作、实施、运营“坦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品牌项目;在《探鸟智能快递柜案》案件中,营业执照实际上充当了他冠冕堂皇、大摇大摆、明目张胆的执照诈骗案的帮凶、工具箱、护身符、保护伞和免死罪。
2.1.2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智能快递柜案》,注册信息包括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债权债务关系等异常频繁变动情况。最大投资者(港企)菜鸟(传统菜鸟)网络科技公司注销解散;营业执照显示,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涉港合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港资企业)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红)持股51%。被告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袁鹏举是波导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有49%的股份,足以证明其股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受益人和债权债务关系。与(香港公司)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文简繁体及中英文文字游戏)合伙投资注册的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目的是为以后诈骗、冒充中国大陆菜鸟埋下伏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持股,冒充菜鸟站从事虚假代理投资、加盟诈骗,迷惑公众。它利用文字游戏欺骗全国受害者,让全国受害者难以辨别真假。它的作用是拦截和捕获全国受害者的“公民个人信息”。服务于整个欺诈营销犯罪,
2.1.3 《探鸟快递柜案》、成都谈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及与注册事实实际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无证据或法律依据证明其实际涉及;相反,是它的公司在维权。所谓真正的老大张海军(成都话);以及其公司现场办公室总经理唐子浩、董事邢春萌(邢一)在成都维权现场多次提及的秦皇岛“贾先生”,是实际的幕后操纵者和控制者;该公司《返款单》账号包含“河北西游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神秘人物陈秋红、黄秋华”;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表》账号包括南京、北京的诈骗营销团队和8个团伙,数百名成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进行诈骗营销。为什么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里有武汉邦鸟科技有限公司等的重要文件来源?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探鸟快递柜案》中的诈骗营销团队和团伙成员的实际控制、操纵、实施,以及相关的公司链、利益链、团伙链、幕后黑手,涉嫌骗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法律行为;其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登记、法人、公章等均涉嫌虚假提供登记文件、骗取工商登记的法律行为。
2.1.4 《探鸟快递柜案》中,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或见证人证实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来源的真实性、有效性;《探鸟快递柜案》中,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来源及营业执照本身均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且该公司完全属于涉嫌虚构皮包公司,且企业单位;任何正常正规的公司都不能要求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如:《业绩表》众和国维受害人报告及刑事申诉证据材料、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南京、北京专业诈骗营销团队冒充高级人员菜鸟站高管以及8个团伙等,团伙成员数百人,在周边多个地区实施专业诈骗营销;其中《探鸟快递柜案》人冒充菜鸟站所谓高管(如菜鸟站项目经理、董事、高管、负责人等)。会员总数超过世界500强上市集团公司高管总数,数百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挥霍项目资金《探鸟快递柜案》,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犯罪。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参与操纵《探鸟快递柜案》的公司、团伙系与虚构单位或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2.2 在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2.2.1 《探鸟快递柜案》,全国被割韭菜的代理受害者大部分从未安装过、见过所谓的“坦鸟智能快递柜”;尽管案件中极少数受害者已经安装了快递柜,但根本不是所谓的“塔鸟智能快递柜”,而是“新天快递柜”、“维恩快递柜”等假冒、伪装的塔鸟智能快递柜。根本没有“塔鸟智能快递柜”产品。芯片存在于人类世界;实际参与操纵的涉案公司和团伙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中所谓的免费“快件对接业务”服务;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其十几年自主研发的所谓“塔鸟智能快递柜”产品无非是从各快递柜厂家购买道具和工具,换上“塔鸟”商标进行涉嫌欺诈和洗钱的行为;成都探鸟科技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自主研发或生产的产品。只不过是真正参与、操纵案件的涉案公司和团伙设计的一个不折不扣的皮革公司。其被注册并作为虚假公司进行诈骗。
2.2.2 《探鸟快递柜案》,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战略合作伙伴,更没有任何快递资源。在其公司办公室看到的所有广告和宣传都是虚假或伪造的;所谓的“战略合作伙伴”无非是“河北西游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北京的专业诈骗营销团队,八组专业诈骗营销团队成员,一直在现场提供诈骗”。营销服务”等。涉嫌专门从事专业诈骗营销、策划和实施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连锁机构,以无法履行和履行的“免费快递”服务合同条款设置合同陷阱,进行代理投资割韭菜,诈骗全国各地受害人。代理费。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公司及实际参与、操纵案件的涉案公司、团伙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另一方继续签署并履行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3 接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走;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从全国各地代理商受害人处收到的所有存款(即代理费)、财务支出、日常开支等收入账户,不但没有进行任何正式的会计登记,审计、纳税申报都是通过他公司的账目《返款单》显示的。正是该案神秘人物黄秋华,通过造假、借贷项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移给河北西游科技有限公司和陈秋红,并选择使用最快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转账和转帐。瓜分诈骗所得资金,使公司企业银行账户无钱或账面余额极少,造成公司财务短缺,造成公司资本赤字和经营不善。破产假象,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起诉和执行; 2022年5月22日《探鸟快递柜案》全国代理成都维权事件爆发后,公司更是人去楼空,涉案人员全部躲藏起来。所谓老板张海军注销了自己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并藏匿了钱财,恶意逃避法律责任。该案中,个人维权人员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时发现可执行余额为零,证明民事诉讼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陷阱,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欺骗人们而不付出生命的代价。上述行为完全与接受对方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然后隐匿的合法行为相结合,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4 采用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
成都塔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其公司及实际参与、操纵案件的涉案公司、团伙,自始至终冒充菜鸟站招商引资到售后服务,“诈骗”二字从未离开过;无论是冒充菜鸟站高层进行欺骗、欺骗、诈骗,还是冒充中国大陆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1%股东,伪造、制作、虚假宣传视频广告、伪造生产、虚假宣传公司现场虚假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及标签、吊牌、图标、挂图、将他人(快递柜厂家)生产的产品(快递柜)贴上虚假标签、伪造包装、虚假宣传成为探鸟智能快递柜实物样品,更换不存在的快递柜产品的伪造包装。成为虚假快递柜产品项目,不仅是欺骗而且是诈骗的事实数不胜数,在此不再赘述;这种行为完全是一种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合法行为。
【成都谈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 无效合同及合同欺诈分析】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这个案子太有意思了!我很好奇他们是怎么证明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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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谈鸟科技有限公司的探鸟快递柜案,合同无效和合同欺诈,这案件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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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鸟快递柜案里涉及的合同无效和欺诈,到底是谁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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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太专业了,分析得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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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搞懂了合同无效和合同欺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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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这种合同欺诈行为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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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鸟快递柜案,这篇文章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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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无效和合同欺诈的分析,文章写得非常清晰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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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揭露了探鸟快递柜案背后的一些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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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学习了,以后签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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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鸟快递柜案真是令人深思,希望以后能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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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太专业了,我看了好多遍才勉强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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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篇文章,我才知道合同无效和合同欺诈的区别原来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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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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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鸟快递柜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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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推荐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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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谈鸟科技有限公司的探鸟快递柜案,真是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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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看到更多关于合同无效和合同欺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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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鸟快递柜案,希望正义能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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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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