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是骗局?
诈骗(诈骗)zh,
1. 欺骗,欺骗。
组词:欺诈。骗局。欺诈罪。欺诈罪。欺骗。阴谋和欺骗。骗子(欺骗性的言语)。
2.假装:假死。假投降。
3.同古“乍”,突然。
2、为什么会作弊?
谎言(欺骗) pin
1.以许诺或诡计欺骗、诈骗、欺骗他人。
组词:欺骗。欺诈罪。诡计。骗局。欺骗。骗局。绑架。欺骗。被骗了。
2. 抬起一条腿踩或跳过。
组词:作弊。
3. 为什么被认为是欺诈?
百度“诈骗”,诈骗(法律名词) - 百度百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1年7月14日,反诈骗预警短信12381正式上线,首次实现对潜在诈骗受害用户的实时短信预警。该系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人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分析发现潜在的受害用户!如果您收到12381短信,请提高警惕!
发音: 欺诈: zh pin
文献记载:元代,无名氏《合同文字》 第三折:“这家伙故意捏着舌头,骗取我们的财物。”
清古炎武《与人书》:“又查出此书为去年诈骗吴中汉的罪犯沉天福所著,据说是奉旨‘从海上带来的’。 ”
英文定义:[诈骗;欺骗;诈骗]狡猾和欺骗,勒索和欺骗。
英语诈骗;诈骗;玩盗贼
主要形式:熟人关系
通过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经常冒充居民或朋友。受害者常常因为面子或者“热心”而被欺骗。
中介为名
冒用中间人名义实施诈骗
目前,此类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骗子利用同学们急于寻找好的兼职家教、家教的心理,利用招聘网站、兼职家教机构等名义诈骗学生或利用同学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他们身上赚取巨额利润。
特殊身份
此类骗子往往以“有能力的人”名义进行诈骗,如冒充局长、公安人员、气功师、医生等,并声称“完全有能力”解决诸如找工作。这种诈骗行为比较简单,也很容易识破。
帮助急需
声称遇到某种灾害急需他人帮助,实施诈骗。近年来,此类诈骗者经常利用走失或丢失财物的学生、灾区群众、遇险群众的名义进行诈骗。其实,这些诈骗手段大多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发现。
小利取信
以小利博取信任,实施诈骗。
这类骗子极其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手法,先兑现承诺的好处,让你觉得这个人做的事情可信,然后在取得你的信任后,再给你一个硬道理。吹。你有绝对的信任,却蒙受重大损失而不自知。此类诈骗手段周密,不易察觉,危害性也较大。
流调诈骗
以转账名义进行的电信诈骗案件。警方举报的“流量转移诈骗”案件增多,干扰了正常的流量转移工作。 [
主条目:流行欺诈
学术受骗
学术造假又称学术造假、学术欺骗等,可以泛指任何形式的与学术相关的欺诈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严锡军认为,应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特别是对于通过虚假课题或项目骗取资助经费,甚至以虚假结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建议单独设立“学术诈骗罪”,从重处罚。涉及高技术、高职位、高智力的学术造假必须严惩。
合同受骗
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必须使对方受骗、陷入错误,从而表示愿意与对方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欺诈者以某种方式故意使对方犯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者以某种方式故意阻碍对方犯错误;它可以表现为积极的做事方式,也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故意不做应该做的事情;被欺骗的人因为被欺骗而陷入了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和其他重要情况的理解存在缺陷。例如,将劣质产品误认为是优质产品、将存在重大缺陷的标的物误认为无瑕疵、将诈骗者误认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这种错误必须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诈骗者的诈骗行为,即被诈骗人的错误与诈骗者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骗人因错误表达了与其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意愿。误解必须是表达意图的直接原因。
票据受骗
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主观上必须构成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自己有犯罪行为,是否以诈骗他人财产为目的,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混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本条对行为人的一些主观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果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的,并且他/她是否主观上知道他所使用的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是伪造的、更改或无效。宣告无效是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行为人使用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时,主观不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不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知情权,不能仅凭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而必须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票据、开具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开具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开具票据时作虚假记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产的意图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来说,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金融工具而使用的;
(二)将他人的金融工具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工具并使用;
(三)明知存款不足,误签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
(四)因开具汇票、本票时的疏忽而造成错误记录的:
(五)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是否伪造、变造不明的。 ETC。
QQ好友
2018年3月,张家港市的于女士收到了一份QQ好友申请。当她打开信封时,她看到申请人写的居然是她女儿的名字。于女士没有多想,就点击添加了他为好友。于女士赶紧联系亲友帮忙收取1万元报名费,并转入王主任提供的账户。
2018年9月29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吴某等三人提起公诉。陶某因提供身份信息开设诈骗账户,不构成诈骗罪。他因隐瞒犯罪所得而被起诉。
吴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学生、家长姓名、QQ号码等公民信息,在QQ上冒充学生与家长联系。不同人负责冒充学生QQ联系家长、冒充王主任联系家长、接收转账金额以及提取钱物等。该案电子证据中,该骗局经过严格设计。并制定详细的计划。被告已形成QQ聊天模式。根据家长的不同反应,会有不同的模板,统一口径进行回复。也就是说,被告与受害人进行了QQ聊天。这个过程就是根据不同场景复制粘贴模板的过程。
领导加我微信
2022年6月,受害人李先生添加了一位自称是某医院院长的微信好友,并称这是他的新微信,以便李先生保持联系。几分钟后,骗子给李先生发了一条微信,内容是:他的一位老领导家里有事,需要一些钱。他把钱转给受害人,受害人又把钱转给他的老领导,并说这是我的私事,我不想让别人知道。一开始,受害人很谨慎,给领导发了微信语音信息。但对方拒绝接听,称开会期间不方便接听电话。他还发了转账成功的截图,并表示钱已经转给了受害人。
正是因为这张截图,受害人认为对方确实已经转账了,而且“24小时转账”也符合现行银行政策。所以即使这张截图是真的,骗子也可以在24小时内取消转账,导致受害者上当受骗。还没等受害人核实转账真假,领导就再三催促,称自己的钱被扣了,并要求受害人先将卡内余额转给老领导。同时,对方发放了银行卡账号。此时,已经是骗子的收尾阶段,也是受害人受骗最关键的一步。因为现阶段,即使我们受害人还在犹豫骗子的身份以及是否要转钱,但骗子的一再催促,会让我们的受害人仓惶地转钱。幸运的是,当天下午李老师就发现了不对劲。我给领导打电话询问,对方说没有这回事。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赶紧报了警。
被骗的原因
虽然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如果掌握一些共性特征,采取预防措施,就可以避免误入歧途,落入陷阱。更重要的是,很多诈骗者的手段并不一定非常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受害者本身。一般来说,受害人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这是诈骗者能够轻易得逞的关键。通常,以下几种不良心理意识很容易被诈骗者利用:
(1)虚荣心理;
(2)不加分析的同情和怜悯;
(三)小事占便宜的心态;
(四)鲁莽、轻信、麻痹大意、缺乏责任感的;
(5)好逸恶劳、异想天开的;
(六)贪美意识;
(七)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素质等。
以学生为例
1.思维简单,辨别能力差
很多学生从小学到初中到大学都经历了“十年寒窗”。他们与社会接触较少,思想简单。他们缺乏辨别某些人或事的能力,缺乏深入探究的习惯。他们经常分析事物。停留在表面,或者根本不分析,给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同情会带来麻烦
帮助困难群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值得继承和发扬。但不假思索地“帮助”不认识的人或认识时间短的人是非常危险的。不幸的是,我们很多大学生都抱有这种天真的、未经分析的同情和怜悯。当他们遇到那些自称走投无路、急需帮助的“困境群众”时,往往会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蒙蔽。随后他“慷慨解囊”,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殊不知自己却落入了骗子设下的圈套。
3. 向别人索取,粗心大意
每个人都难免向别人求助,但关键是要了解对方的性格和身份。当有的学生寻求帮助,有人愿意“帮忙”时,他们往往会不耐烦,完全放松警惕;他们常常听从对方的要求,“主动、自觉”地满足对方的要求,然后犯大错误。
4.贪小利、急功近利
贪婪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点。很多骗子之所以能够屡次欺骗人们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利用了人们的不良心态。受害人往往被诈骗者提供的“好处”、“利益”深深吸引。他们认为自己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和效益。当他们看到“利润”时,就会像鸭子一样蜂拥而至。我们的所作所为,如果没有反思和分析,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就会落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悲惨结局。
反欺诈策略
意识
俗话说:“无害人之心,必有防人之心”。当然,“防他人”并不意味着让人恐慌。关键是要有这个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都不应该轻信、盲目跟随。遇到人和事,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好话或者许诺了好处就轻信了,盲目跟风。你要懂得去调查、去思考,并据此做出正确的反应。
不感情用事
诈骗者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最短的时间内骗取钱财。因此,对于那些表面上大谈“情怀”、“兄弟义气”的骗子(尤其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以及不幸的“灾难”),如果他们向你提出经济上的要求,一定要照办。不要被情绪的表象所蒙蔽,不要盲目“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性。要学会“闻、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你必须懂得如何运用理性来分析问题。最好比较一下常识下应该做出的反应。如果您认为对方的财务要求不切实际或超出常理,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部门报告,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注意“能人”
尤其要小心那些过度主动吹嘘自己“技能”或“能力”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为了更快地获得您的信任,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数自称名人或能人的诈骗者都会主动在您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说自己有多厉害,有什么本事。已经实现了。有什么成就,他正在用他的“本事”和“能力”来解决你的困难或者满足你的要求。当你遇到这种人时,你应该特别注意,因为你面前的“有能力的人”很可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正在试图欺骗你的信任。这时候你的反应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决定了你以后是否会被骗。
忌贪便宜
深入思考并调查降临到你身上的“意外之财”和“好处”,尤其是那些你不太熟悉的人许诺的好处。要知道,馅饼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如果你克服了贪图小利的心态,你就不会因为突如其来的“好处”而欣喜若狂。抵御这些“意外之财”和“好处”的最佳方法是在行动之前三思而后行。
简而言之,诈骗者的诈骗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获取信任;二是获取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诈骗者和受害人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诈骗者行为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强烈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心中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清醒,“三思而后行,三思而后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的。以免被骗。
犯罪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1) 对象要求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尽管有些犯罪活动也采用一定的欺骗手段,甚至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其侵害的对象不是也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就属于侵犯人身权罪。
诈骗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还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该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客观要求
该犯罪客观表现为采用诈骗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从形式上看,诈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捏造事实,二是隐瞒事实真相;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诈骗行为的内容是在特定情况下,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无论是捏造还是隐瞒过去的事实,只要有上述内容,就是诈骗行为。如果诈骗内容不足以进行财产处分的,则不属于诈骗罪。欺诈行为必须达到常人能够产生误解的程度。如果销售的商品夸大其词,没有超出社会的容忍度,则不属于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言语欺诈,也可以是行为欺诈;欺诈行为本身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告知某一事实,但未履行该义务。如果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地获取财物,也属于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处罚。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误解,而对方的误解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即使对方判断存在一定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成立。诈骗行为与对方处置财产之间,必然涉及对方的误会;如果对方因诈骗行为造成误解而未处分财产的,诈骗罪不成立。诈骗对方只需是有财产处分权或地位的人,不一定是该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利用民事诉讼手段,提供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进行财产处分。财产配置包括配置行为和配置意识。这一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让财产权益。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财物的,也应当以诈骗罪处罚。但将类似硬币的金属件插入自动售货机中获取自动售货机内商品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
诈骗行为导致受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取得该财产,从而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采用诈骗手段骗取财物,同时支付相当价值物品的行为是否成立?有人认为,诈骗罪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因此上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有些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任和诚实的侵犯,不需要财产损失。我们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受害人被骗,花了3万元购买了价值3万元的物品。虽然整体财产没有受损,但从单项财产来看,如果没有施暴者的诈骗,受害人也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最后3万元是个人财产损失。因此,任何人采用欺骗手段,引诱他人误会,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不仅限于诈骗有形物品,还包括诈骗无形物和财产利益。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境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属于诈骗罪。
(三)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
(一)原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1. 欺诈和贷款行为之间的界限。借款人因故长期拖欠还款,或编造谎言、隐瞒事实骗取钱财,到期不能还款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不浪费、不拖欠债务的目的,不再有欺诈和欺骗。如果确实打算还款,仍然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购货款拖欠行为的界限。以代购紧缺商品、拿货款不买东西、擅自挪用货款、拖欠还款等名义,应重点审查其真实目的、双方关系、原因等。案件的详情以及代理人的详细信息。行为、违约情节、后果等,从而正确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如果明知您想代他人购买商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购买商品,仍想将商品退回给他人,则不能以欺诈罪处罚。如果以代购名义实施诈骗,骗取大量财物并挥霍掉,且没有意图、没有能力返还的,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3诈骗罪与利用资金开办企业以避免因损失而负债的犯罪之间的界限。如果确实是企业筹集资金办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而你出去避债,那还是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分子以集资经营为名,拿到钱后逃跑,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本罪与装腔作势、欺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采用欺骗手段,后者还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是相同的;但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要求、侵权对象等各有不同。诈骗罪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诈骗的不仅是财产(但不受金额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公共或私人财产时,他侵犯了财产权,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他是一名涉嫌犯罪的人。应当根据犯罪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危害来认定犯罪。严厉的惩罚。诈骗财物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应当以诈骗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以诈骗罪定性。如果严重侵犯这两个对象,一般会按照一个重罪的原则,以诈骗罪论处。惩罚;两种犯罪独立实施、互无牵连的,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罪的界限
本法其余各章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与本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和客体上有所不同,较容易区分。因此,该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罚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超过20万元,诈骗金额就特别巨大,但并非唯一案例。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共同诈骗犯罪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犯罪频繁,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骗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物资,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救助、医疗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骗取的财物,致使骗取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利用诈骗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因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如果诈骗行为已经实施,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财物,则属于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确定适用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暴力,藏匿赃物、拒捕、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法。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强奸妇女、诈骗财产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1996.12.16)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诈骗案件审理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超过20万元,诈骗金额就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共同诈骗犯罪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犯罪频繁,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骗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物资,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骗取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救助、医疗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骗取的财物,致使骗取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利用诈骗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因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属于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身份、作用和作用,依照第《刑法》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如果诈骗行为已经实施,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财物,则属于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社会保障状况,确定“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税率以及“3万元至5000元”。
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重要事件 1、台湾省近10万人靠电话诈骗大陆人为生 每年骗走大陆80亿。 2、2016年5月,76名肯尼亚遣返电信诈骗嫌疑人被批捕。 3、2016年5月,马来西亚诈骗案中7人被遣送回台湾省。 打击行动 2022年4月18日,最高法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全国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重点惩处以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 主词条: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对于欺诈问题,请百度“为什么是欺诈?为什么是欺诈?为什么是欺诈?”】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太真实了!每次遇到欺诈问题,脑海里就自动循环播放“为什么是欺诈?为什么是欺诈?为什么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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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这标题简直是欺诈问题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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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你就知道!欺诈问题真是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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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欺诈?为什么是欺诈?为什么是欺诈?这三个问号真是问出了我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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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太形象了,简直是所有被欺诈过的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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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问题真的让人崩溃,为什么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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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标题太魔性了,让人忍不住反复念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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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问题真让人抓狂,只能不断地问自己:为什么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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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遇到欺诈,就想问问苍天,为什么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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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标题太有代入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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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问题真是让人心塞,希望大家都能远离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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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百度能给出一个靠谱的答案,为什么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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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太扎心了,欺诈问题真是令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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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问题真的让人很愤怒,为什么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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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都能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被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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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太有画面感了,简直就是内心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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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问题真的很让人抓狂,希望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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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问题真是防不胜防,为什么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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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百度能提供更多防范欺诈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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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标题太贴切了,欺诈问题真的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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