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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协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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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协会是开展文物研究、交流、宣传、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活动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独立的非营利单位。
中文名
古物协会
名誉会长
张宁
类型
协会
目的
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目录
1234
古物协会简介及古物协会
协会拥有一批从事考古、古建筑、文物管理、文物技术、规划设计、文物出版、博物馆以及古代青铜器、黄金等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银器、陶瓷、玉器、工艺品、字画、碑贴等。雕塑、古家具等领域具有极高的造诣,已成为社会的智力资源和优势。
古物古物协会宗旨公告
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职业道德规范。 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民族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
古物协会使命报告
积极开展各类古代文物收藏与保护知识讲座和学术研讨会。 培养会员学习和运用相关法律的意识,提高会员对古文物的认识和保护,以及收藏古文物的科学性; 指导和维护其正常的收集活动和权利; 组织民间古文物收藏协会展览和交流,提高古文物鉴赏和收藏水平,促进古文物收藏者之间的交流; 积极发展古代文物收藏文化产业,为古代文物收藏爱好者传递信息,提供展示平台,架起古代文物收藏者与社会之间的桥梁; 加强与港澳台古文物收藏家的联系和友谊,团结海外侨胞、同胞,以收藏为纽带,加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拓展中国古文物的收藏视野和市场。文物收藏界人士,共同促进我国古代文物收藏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
古物协会章程公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古物学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文物工作者、专家、学者、收藏家、有关文物专业机构以及支持、关心、支持文物保护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全国自愿团体。热爱文物事业。 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以及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职业道德。 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复研究、文物交流和市场研究,促进民族文物健康发展,为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文化服务。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香港千色广场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2、开展各类文物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和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古代文物研究,开展国内外文物学术交流活动。
4、编辑、翻译、出版文物资料、文物专着、期刊,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举办文物展览。
5、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物保护材料的科技研究,开展文物的仿制、复制、咨询、鉴定等各项工作。
6、开展国内外文物交流,弘扬中华历史文化。
7、举办文物知识技能培训班,培养文物人才。
八、团结国内外文物热心人士开展文物调查研究,特别是加强与港澳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9.在政策、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设立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实体。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可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意愿并提出申请;
3、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 热心、关心、支持文物的各界人士; 热爱文物收藏的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2. 两名协会会员介绍;
3、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秘书长批准后,报会长会议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4、协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4、获取协会提供的资料和出版物;
5、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 入会自愿,退会免费。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会长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设立、解聘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成员;
3、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选举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本会各分会、各学科代表推荐,由会长会议批准、任命并颁发任命证书。
本协会的理事担任名誉职务,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必要时可以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董事的任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协会各组织工作;
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会长会议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4、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就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那么你就可以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者秘书长。 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协会所有相关重要文件,包括对外合作,均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成立办公会议,实行集体领导;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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