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组织、领导传销罪惩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作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负有策划、指挥、安排、协调等重要责任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上门咨询的“讲师”,令人吃惊的是,其中有一类人,既不讲解项目模式让大家交入会费、投资成为会员,也不讲宣传推广让会员发展下线、招人建队,只是讲一些忠孝谦让、养生修身等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却被当做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受到处罚。
这些讲师在传销活动中到底做了什么?执法部门将他们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逻辑是什么?他们该如何辩护?下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1. 教授中国文化、推广传统文化也被指传销
近年来涉及中国文化的传销活动相当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中国文化课程和服务的传销活动;一类是将中国文化知识融入会员发展和团队建设的传销活动。本文暂不讨论第一类,只以将中国文化知识融入讲座的传销项目为例,向大家展示这些讲师在传销活动中是怎样做的。
1.口号是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
“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本身是件好事,也是我们文化自信的应有之义。但很多传销活动也打着“爱国主义教育”、“学习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等幌子,让人一时难以分辨。这类国学讲师往往以此为口号,降低人们的警惕性,为下一步“洗脑”提供便利。
(二)以《做一名好学生的规则》和《人生四课》为经典
早在2010年左右,就有人发现,以“思想控制”著称的南派传销非常重视文化教育。组织者对学员进行封闭式培训,让他们宣誓,号召他们报效国家。每天早上都有早课,学员还要背诵《孝经》等国学经典。
除了《弟子规》外,还有《人生四训》、《曾国藩家训》等著作,这些著作中往往含有等级制度、服从权威等内容,并由讲师进行讲解。
3. 瞄准中国文化的应用
与传销机构开设中华文化课程不同,这里的传销导师讲解中华文化的目的不是为了推销课程,而是为了让会员了解并运用,或要求其在传销组织中服从上级的命令,对上级和项目心存感恩,增加会员的稳定性,或引导其成长为积极乐观的“业务员”,从而帮助传销活动发展下线。
2、指控国学讲师犯传销罪的逻辑是什么?
前面提到,国学讲师传授的国学知识,应用目的有两个:一是让成员更听话,团队更稳定;二是让成员成长为更有能力销售产品、发展下线的人,让团队更强大。
因此,客观上讲,只教授国学知识、不教授传销活动相关内容的讲师也帮助了传销活动的发展和壮大。因此,在传销活动被认定为诈骗性传销、符合追诉条件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在处理涉及传销活动的国学讲师时,定罪逻辑是:
1.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参与的活动是传销活动的一部分(有犯罪意图);
2.行为人教授中国文化,客观上帮助了传销活动的发展和扩大(危害行为);
3、教授中华文化的行为属于传销活动中的宣传、培训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开展、传销组织的扩张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符合构成要件,是应受惩处的犯罪行为);
所以,传授中国文化的讲师,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犯罪行为。
例如,(2018)粤06刑终339号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组织打坐、培训等形式向传销活动参与者宣传中华传统文化,从而提升涉案公司形象,鼓励参与者购买产品取得会员资格,诱导参与者继续招募他人参与。虽然被告人未直接参与涉案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但其承担的上述职责对公司传销活动的实施以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3. 如何为汉学讲师辩护?
本文认为,前述执法部门对国学讲师的定罪逻辑,是将“讲课”简单等同于“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而忽略了讲课内容与传销行为的关联性。
实践中,因传销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讲师,经常会讲一些与传销活动相关的内容,比如项目的虚假前景、项目的运营模式、如何投资获利、如何组建团队等,这些都与鼓励参与、发展下线息息相关。换言之,被禁止讲述的内容主要有两类:
第一,让别人相信这个项目有利可图,愿意加入(交一定入场费);
第二,让别人相信,这个项目通过邀请别人加入(招人)可以赚更多的钱。
另一方面,如果讲座中含有其他与参与或招收人员无关的内容,即使内容是服务于、作用于传销活动的,也不应该被认为“承担了传销活动中的宣传、培训等责任”,因为这类讲座者所讲的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如果要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来处罚,那么为传销组织做饭的厨房阿姨也应该被抓,因为讲座者为传销参与者提供精神食粮,厨房阿姨为传销参与者提供物质食粮,两者缺一不可(后者更为重要),都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张起到“关键作用”。这种结论无疑是荒唐且不可理喻的。
四、结论
司法实践中,传销讲师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通常被处罚的讲师要么讲解项目模型,让人交入会费、投资入会,要么讲宣传推广,让会员发展下线、招人建队。更为特殊的是,在传销中讲解中国文化知识的讲师,有时也会被定罪处罚。
对此,侦查机关的定罪逻辑是:国学讲师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传销活动的运营、管理和决策,但其讲解国学文化的行为构成宣传培训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认为,这种定罪逻辑不适当地扩大了宣传、培训的内涵。无论宣传还是培训,其目的都是为传销的扩张服务。换言之,宣传、培训的内容只有与传销密切相关时,才应认定为“在传销的实施和传销的扩张中起着关键作用”。国学讲师虽然为传销人员提供了国学滋养,客观上帮助了传销的维持和发展,但还远远不足以被评价为“在传销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组织者、领导者而追究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实践中还有一种与国学有关的传销行为,即以国学课程作为传销服务进行销售。此类机构教授国学课程,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可能性较大。国学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其定罪逻辑是什么?应如何进行针对性辩护?敬请期待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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